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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东坡易传》卷之二

东坡易传 苏轼 13820 2022-12-06 18:34

  

  泰 卦 (第十一)

  坤上

  乾下

  “泰”,小往大来,吉,亨。

  《彖》曰:“泰,小往大来,吉,亨”。则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,上下交而其志同也。内阳而外阴,内健而外顺,内君子而外小人,君子道长,小人道消也。

  阳始于“复”而至于“泰”。“泰”而后为“大壮”,“大壮”而后为“夬”。“泰”之世,不若“大壮”与“夬”之世,小人愈衰而君子愈盛也。然而圣人独安夫“泰”者,以为世之小人不可胜尽,必欲迫而逐之,使之穷而无归,其势必至于争,争则胜负之势未有决焉,故独安夫“泰”,使君子居中,常制其命;而小人在外,不为无措,然后君子之患无由而起,此“泰”之所以为最安也。

  

  《象》曰:天地交,“泰”;后以财成天地之道,辅相天地之宜,以左右民。

  “财”,材也。物至于“泰”,极矣,不可以有加矣,故因天地之道而材成之,即天地之宜而“辅相”之,“以左右民”,使不入于“否”而已。“否”,未有不自其已甚者始,故“左右”之,使不失其中,则“泰”可以常保也。

  

  初九,拔茅茹,以其汇;征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拔茅”、“征吉”,志在外也。

  王弼曰:“茅之为物,拔其根而相连引者也。茹,相连之貌也。三阳同志,俱志于外。初为类首,举则类从。”故曰“以其汇,征吉”。

  

  九二:包荒,用冯河,不遐遗;朋亡,得尚于中行。

  《象》曰:“包荒”,“得尚于中行”,以光大也。

  阳皆在内,据用事之处;而摈三阴于外,此阴之所不能堪也。阴不能堪,必疾阳;疾阳,斯争矣。九二,阳之主也,故“包荒,用冯河”。“冯河”者,小人之勇也;小人之可用,惟其勇者。“荒”者,其无用者也;有用者用之,无用者容之不遐弃也,此所以怀小人尔。以君子而怀小人,其朋以为非也,而或去之,故曰“朋亡”。然而得配于六五,有大援于上,君子所以愈安也,虽亡其朋,而卒赖以安,此所以为“光大”也。

  

  九三:无平不陂,无往不复,艰贞,无咎。勿恤其孚,于食有福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无往不复”,天地际也。

  “乾”本上也,“坤”本下也。上下交,故“乾”居于内,而“坤”在外。苟“乾”不安其所而务进以迫“坤”,则夫顺者将至于逆,故曰“无平不陂”。“坤”不获安于上,则将下复以夺“乾”,“乾”之往适,所以速其复也,故曰“无往不复”。当是时也,“坤”已知难,而贞于我则可以“无咎”之矣。九三之所孚者,初与二也;以其所孚者为乐,进以迫“坤”而重违之,则危矣。故教之以“勿恤其孚”,而安“于食”,是以有“泰”之“福”。

  

  六四:翩翩不富,以其邻,不戒以孚。

  《象》曰:“翩翩不富”,皆失实也;“不戒以孚”,中心愿也。

  王弼曰:“‘乾’乐上复,‘坤’乐下复,四处‘坤’首,”六五、上六皆失其故处而乐下者,故翩翩相从,不必富而能用其邻,不待戒而自孚。

  

  六五:帝乙归妹,以祉元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以祉元吉”,中以行愿也。

  “妹”,女之少者也。《易》女少而男长,则权在女。六五以阴居尊位,有“帝乙归妹”之象焉。“坤”乐下复,下复而夺“乾”,“乾”则病矣,而亦非“坤”之利也,“乾”病而疾“坤”,“坤”亦将伤焉。使“乾”不病、“坤”不伤,莫如以辅“乾”之意而行其下复之愿,如帝女之归其夫者。帝女之归也,非求胜其夫,将以祉之。“坤”之下复,非以夺“乾”,将以辅之,如是而后可。

  

  上六:城复于隍,勿用师,自邑告命,贞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“城复于隍”,其命乱也。

  取土于隍,而以为城;封而高之,非城之利,以利人也。“泰”之所以厚“坤”于外者,非以利“坤”,亦以卫“乾”尔。“坤”之在上,而欲复于下,犹土之为城,而欲复于隍也。有城而不能固之,使复于隍,非城之罪,人之过也,故“勿用师”。上失其卫,则下思擅命,故“自邑告命”。邑非所以出命也,然既以失之矣,从而怀之则可,正之则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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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否 卦 (第十二)

  乾上

  坤下

  “否”之匪人,不利君子贞;大往小来。

  《彖》曰:“‘否’之匪人,不利君子贞;大往小来”,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,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。内阴而外阳,内柔而外刚,内小人而外君子,小人道长,君子道消也。

  《春秋传》曰:“不有君子,其能国乎?”君子道消,虽有国,与无同矣。

  《象》曰:天地不交,“否”;君子以俭德辟难,不可荣以禄。

  初六:拔茅茹,以其汇,贞吉,亨。

  《象》曰:“拔茅”“贞吉”,志在君也。

  自“泰”为“否”也易,自“否”为“泰”也难。何也?阴阳易位,未有不志于复,而其既复,未有不安其位者也。故“泰”有“征”,而“否”无“征”。夫苟无“征”,则是终无“泰”也而可乎?故“坤”处内而不忘贞于“乾”,斯所以为“泰”之渐矣,故“亨”。

   六二:包承,小人吉,大人否,亨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大人否,亨”,不乱群也。

  阴得其位,欲包群阳,而以承顺取之。上说其顺而不知其害,此小人之吉也。大人之欲济斯世也,苟出而争之,上则君莫之信,下则小人之所疾,故莫如否。大人否而退,使君子小人之群不相乱,以为邪之胜正也,常于交错未定之间,及其群分类别,正未有不胜者也,故“亨”。

  六三:包羞。

  《象》曰:“包羞”,位不当也。

  三本阳位,故包承群阳而知羞之矣。

  九四:有命,无咎;畴离祉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有命无咎”,志行也。

  君子之居“否”,患无以自行其志尔①。初六有志于君,而四之应;苟“有命”,我无庸咎之矣。故君子之畴获离其福。“畴”,类也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患无以自行其志尔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以”字。

  九五:休否,大人吉;其亡其亡,系于苞桑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大人”之“吉”,位正当也。

  九五,大人之得位,宜若甚安且强者也。然其实制在于内。席其安强之势,以与小人争而求胜,则不可。故曰“休否,大人吉”。恃其安强之势,而不虞小人之内胜,亦不可。故曰“其亡其亡,系于苞桑”。“休否”者,所谓“大人否”也,小人之不吾敌也,审矣。惟乘吾急,则有以幸胜之,利在于急,不在于缓也。苟否而不争,以休息之,必有不吾敌者见焉,故“大人吉”。

   上九:倾否,先否后喜。

  《象》曰:否终则倾,何可长也。

  “否”至于此,不可复因。非倾荡扫除,则喜无自至矣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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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同 人 卦 (第十三)

  乾上

  离下

  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利君子贞

  《彖》曰:“同人”,柔得位得中,而应乎乾,曰“同人”。

  此专言二也。

  “同人”曰:“同人于野,亨。”

  此言五也,故别之。

  利涉大川,“乾”行也。

  “野”者,无求之地也。立于无求之地,则凡从我者,皆诚同也。彼非诚同,而能从我于野哉!“同人”而不得其诚同,可谓“同人”乎?故天与人同,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。天非求同于物、非求不同于物也,立乎上,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,其不能者不至也,至者非我援之,不至者非我拒之,不拒不援,是以得其诚同,而可以“涉川”也。故曰“同人于野,亨。”“利涉大川,乾行也”。苟不得其诚同,与之居安则合,与之涉川则溃矣。涉川而不溃者,诚同也。

  文明以健,中正而应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,为能通天下之志。

  《象》曰:天与火,“同人”,君子以类族辨物。

  水之于地为“比”,火之与天为“同人”。 “同人”与“比”,相近而不同,不可不察也。“比”以无所不比为“比”,而“同人”以有所不同为“同”,故“君子以类族辨物”。

   初九:同人于门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出门同人,又谁咎也?

  初九自内出,同于上;上九自外入,同于下。自内出,故言“门”;自外入,故言“郊”。能出其门而同于人,不自用者也。

   六二:同人于宗,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“同人于宗”,吝道也。

  凡言“媾”者,其外应也;凡言“宗”者,其同体也。九五为“媾”,九三为“宗”。从“媾”,正也;从“宗”,不正也。六二之所欲从者,“媾”也;而“宗”欲得之,正者远而不相及;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。苟不能自力于难而安于易,以同乎不正,则吝矣。

  九三: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三岁不兴。

  《象》曰:“伏戎于莽”,敌刚也;“三岁不兴”,安行也?

   九四: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乘其墉”,义“弗克”也;其吉,则困而反则也。

  六二之欲,同乎五也。历三与四而后至①,故三与四皆欲得之。四近于五,五乘其墉,其势至迫而不可动,是以虽有争二之心,而未有起戎之迹,故犹可知困而不攻,反而获吉也。若三之于五也②,稍远而肆焉。五在其陵,而不在其墉,是以伏戎于莽而伺之,既已起戎矣,虽欲反,则可得乎?欲兴不能,欲归不可,至于三岁,行将安入?故曰“三岁不兴,安行也?”

  【校注】

  ① 而后至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而后五”。

  ② 若三之至于五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凡三之至于五也”。

  九五:同人,先号咷,而后笑。大师克,相遇。

  《象》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;“大师”“相遇”,言相克也。

  子曰:“君子之道,或出或处,或默或语。二人同心,其利断金;同心之言,其臭如兰。”由此观之,岂以用师而少五哉?夫以三、四之强而不能夺,始于“号啕”,而卒达于“笑”。至于用师,相克矣;而不能散其同,此所以知二、五之诚同也。二,阴也;五,阳也;阴阳不同而为“同人”,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。君子出、处、语、默不同而为“同人”,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。苟可必也,则虽有坚强之物,莫能间之矣。故曰“其利断金”。兰之有臭,诚有之也;二五之同,其心诚同也;故曰“其臭如兰”。

   上九:同人于郊,无悔。

  《象》曰:“同人于郊”,志未得也。

  物之同于“乾”者已寡矣,今又处“乾”之上,则同之者尤难。以其无所苟同,则可以“无悔”;以其莫与共立,则“志未得也”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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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 有 卦 (第十四)

  离上

  乾下

  “大有”:元亨。

  《彖》曰:“大有”,柔得尊位,大中。而上下应之,曰“大有”。

  谓五也。“大”者皆见“有”于五,故曰“大有”。

  其德刚健而文明,应乎天而时行,是以“元亨”。

  《象》曰:火在天上,“大有”。君子以遏恶扬善,顺天休命。

  以健济明,可以进退善恶,“顺天”之“休命”也。

  初九,无交害,匪咎;艰则无咎。

  二应于五,三通于天子,四与上近焉;独立无交者,惟初而已。虽然无交之为害也,非所谓“咎”也。独立无恃而知难焉,何咎之有?

   《象》曰:大有初九,“无交害”也。

  明惟初九为然也。

  九二:大车以载,有攸往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大车以载”,积中不败也。

  “大车”,虚而有容者,谓五也。九二足以有为矣,然非六五虚而容之,虽欲往,可得乎?“积中”,明虚也。

   九三:公用,亨于天子,小人弗克。

  《象》曰:“公用,亨于天子”,小人害也。

  九三以阳居阳,其势足以通于天子。以小人处之,则败矣。

   九四:匪其彭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匪其彭,无咎”,明辩晢也。

  “彭”,三也;九四之义,知有五而已。夫九三之刚,非强也;六五之柔,非弱也。惟明者为能辨此。

   六五:厥孚交如,威如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厥孚交如”,信以发志也;“威如”之吉,易而无备也。

  处群刚之间,而独用柔,无备之甚者也。以其无备而物信之,故归之者交如也。此柔而能威者,何也?以其无备,知其有余也。夫备生于不足,不足之形见于外,则威削。

   上九:自天祐之,吉无不利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大有”上吉,“自天祐”也。

  曰“祐”,曰“吉”,曰“无不利”,其为福也多矣。而终不言其所以致福之由,而象又因其成文,无所复说。此岂真无说也哉!盖其所以致福者远矣。夫两刚不能相用,而独阴不可以用阳,故必居至寡之地,以阴附阳,而后众予之,“履”之六三、“大有”之六五是也。六三附于九五,六五附于上九,而群阳归之。二阴既因群阳而有功,九五、上九又得以坐受二阴之成绩,故“履”有不疚之光,而“大有”有“自天”之“祐”,此皆圣贤之高致妙用也。故孔子曰:“天之所助者,顺也;人之所助者,信也。履信思乎顺,又以尚贤也。是以‘自天祐之,吉无不利’”。信也,顺也,尚贤也,此三者,皆六五之德也。“易而无备”,六五之顺也。“厥孚交如”,六五之信也。群阳归之,六五之尚贤也。上九特履之尔。我之所履者,能顺且信,又以尚贤,则天人之助将安归哉?故曰“圣人无功,神人无名”,而“大有”上九,不见致福之由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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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谦 卦 (第十五)

  坤上

  艮下

  “谦”,亨。君子有终。

  《彖》曰:“谦,亨”。天道下济而光明,地道卑而上行。

  此所以为“谦、亨”也。

  

  天道亏盈而益谦,地道变盈而流谦,鬼神害盈而福谦,人道恶盈而好谦。谦尊而光,卑而不可逾,君子之终也。

  此所以为“君子有终”也。不于其终观之,则争而得、谦而失者,盖有之矣。惟相要于究极,然后知谦之必胜也。

  

  《象》曰:地中有山,“谦”。君子以裒多益寡,称物平施。

  “裒”,取也。“谦”之为名①,生于过也,物过然后知有“谦”。使物不过,则“谦”者乃其中尔。过与中相形,而“谦”之名生焉。圣人即世之所名而名之,而其实则归于中而已矣②。地过乎卑,山过乎高,故“地中有山,谦”。君子之居是也,多者取之,“谦”也;寡者益之,亦“谦”也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“谦”之为名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一之为名”,误。

  ② 归于中而已矣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反中而已矣”,误。

  

  初六:谦谦君子,用涉大川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谦谦君子”,卑以自牧也。

  此最处下,是“谦”之过也。是道也,无所用之,用于“涉川”而已。有大难不深自屈折,则不足以致其用。“牧”者,养之以待用云尔。

  

  六二:鸣谦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鸣谦贞吉”,中心得也。

  雄鸣则雌应,故《易》以阴阳唱和寄之于“鸣”。“谦”之所以为“谦”者,三也:其“谦”也以劳,故闻其风、被其泽者,莫不相从于“谦”。六二,其邻也;上九,其配也;故皆和之而鸣于“谦”。而六二又以阴处内卦之中,虽微九三,其有不谦乎?故曰“鸣谦”,又曰“贞吉”。“鸣”以言其和于三,“贞”以见其出于性也。

  

  九三:劳谦,君子有终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劳谦君子”,万民服也。

  “劳”,功也。“谦”五阴一阳,待是而后为“谦”,其功多矣。“艮”之制在三,而三亲以“艮”下“坤”,其“谦”至矣,故曰“劳谦”。劳而不伐,有功而不德,非独以自免而已,又将以及人,是得“谦”之全者也。故《彖》曰:“君子有终。”而三亦云。

  

  六四:无不利,撝谦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无不利,撝谦”,不违则也。

  是亦九三之所致也。二近其内,有配之象,故曰“鸣”;四近其外,三之所向,故称“撝”。以柔居柔,而当三之所向,三之所撝,四之所趋也。以谦“撝谦”,孰不利者?故曰“无不利”。

  

  六五:不富,以其邻;利用侵伐,无不利。

  《象》曰:“利用侵伐”,征不服也。

  直者曲之矫也,谦者骄之反也。皆非德之至也,故两直不相容,两谦不相使。九三以“劳谦”,而上下皆谦以应之,内则“鸣谦”,外则“撝谦”。其甚者则谦谦相追于无穷,相益不已。则夫所谓“裒多益寡,称物平施”者,将使谁为之?若夫六五则不然,以为谦乎,则所据者刚也;以为骄乎,则所处者中也;惟不可得而谓之谦,不可得而谓之骄,故五,“谦”莫不为之使也。求其所以能使此五“谦者”而无所有,故曰“不富,以其邻”;至于侵伐,而不害为“谦”,故曰“利用侵伐”。莫不为之用者,故曰“无不利”。

  

  上六:鸣谦,利用行师,征邑国。

  《象》曰:“鸣谦”,志未得也;可“用行师”,征邑国也。

  其为“鸣谦”,一也。六二自得于心,而上六“志未得”者,以其所居非安于谦者也,特以其配之“劳谦”而强应焉。貌谦而实不至,则所服者寡矣,故虽其邑国而犹叛之。夫实虽不足,而名在于谦,则叛者不利。叛者不利,则征者利矣。王弼曰:“吉凶悔吝,生乎动者也。动之所起,兴于利者也,故饮食必有‘讼’,‘讼’必有众起,未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,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。是以六爻虽有失位,无应乘刚,而皆无凶、咎、悔、吝者,以谦为主也。”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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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豫 卦 (第十六)

  震上

  坤下

  “豫”:利建侯行师。

  “豫”之言暇也。暇以乐之,谓“豫”。建侯所以“豫”,“豫”所以行师也,故曰“利建侯行师”。有民而不以分人,虽欲“豫”可得乎?子重问晋国之勇,栾鍼曰:“好以暇。”是故惟暇者为能师。

  《彖》曰:“豫”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“豫”。“豫”,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。

  言天地亦以顺动也。

  而况建侯行师乎?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,而四时不忒。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

  上以顺动,则凡入于刑罚者,皆民之过也。

  “豫”之时义大矣哉!

  卦,未有非时者也。时未有,无义;亦未有无用者也。苟当其时,有义、有用,焉往而不为大?故曰“时、义”,又曰“时、用”,又直曰“时者”,皆适遇其及之而已。从而为之说,则过矣;如必求其说,则凡不言此者,皆当求所以不言之故,无乃不胜异说而厌弃之欤?盍取而观之,因其言天地以及圣人王公,则多有是言,因其所言者大,而后及此者则其言之势也。是说也①,且非独此见天地之情者四,“利见大人”者五,其余同者不可胜数也,又可尽以为异于他卦而曲为之说欤?

  【校注】

   ①是说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非说也”,误。

  《象》曰:雷出地奋,“豫”;先王以作乐崇德,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
   初六:鸣豫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初六鸣豫”;志穷凶也。

  所以为“豫”者,四也;而初和之,故曰“鸣”。已无以致乐,而恃其配以为乐,志不远矣,因人之乐者,人乐亦乐,人忧亦忧,志在因人而已,所因者穷,不得不凶。

  六二: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终日,贞吉”,以中正也。

  以阴居阴,而处二阴之间,晦之极,静之至也。以晦观明,以静观动,则凡吉凶祸福之至,如长短黑白陈乎吾前,是以动静如此之果也。“介于石”,果于静也;“不终日”,果于动也;是故孔子以为“知几”也。

  六三:盱豫,悔;迟有悔。

  《象》曰:“盱豫”有“悔”,位不当也。

  以阳居阳,犹力人之驭健马也,有以制之。夫三非六之所能驭也,乘非其任而听其所之,若是者,神乱于中而目盱于外矣。据静以观物者,见物之正,六二是也;乘动以逐物者,见物之似,六三是也。物之似福者,诱之;似祸者,劫之。我且睢盱而赴之,既而非也,则后虽有诚然者,莫敢赴之矣。故始失之疾,而其终未尝不以迟为悔也。

  九四:由豫,大有得;勿疑,朋盍簪。

  《象》曰:“由豫,大有得”,志大行也。

  “盍”,何不也;“簪”,固结也。五阴莫不由四而“豫”,故“大有得”。“豫”有三“豫”、二“贞”。三“豫”易怀,而二“贞”难致。难致者疑之,则附者皆以利合而已。夫以利合,亦以利散,是故来者、去者、观望而不至者,举勿疑之,则吾朋何有不固者乎?

  六五:贞疾,恒不死。

  《象》曰:“六五贞疾”,乘刚也;“恒不死”,中未亡也。

  二与五,皆“贞”者也。“贞”者不志于利,故皆不得以“豫”名之,其“贞”同,其所以为“贞”者异,故二以得吉,五以得疾也。二之“贞”,非固欲不从四也,可则进,否则退,其“吉”也,不亦宜乎?五之于四也,其质则阴,其居则阳也。质阴则力莫能较,居阳则有不服之心焉。夫力莫能较而有不服之①,则其贞足以为疾而已。 三“豫”者皆内丧其守,而外求“豫”者也,故小者“悔吝”,大者“凶”。六五之“贞”,虽以为疾,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,则恒至于不死。君子是以知“贞”之可恃也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夫力莫能较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大力莫能较”,误。

  上六:冥豫,成;有渝,无咎

  《象》曰:“冥豫”在上,何可长也?

  冥者,君子之所宜息也。“豫”至上六,宜息矣,故曰“冥豫,成,有渝”者,盈辄变也。盈辄变,所以为无穷之豫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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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随 卦 (第十七)

  兑上

  震下

  “随”:元亨,利贞,无咎。

  《彖》曰:“随”,刚来而下柔,动而说,“随”。大亨,贞无咎,而天下随时。“随”之时义大矣哉!

  大、时不齐,故随之世,容有不随者也。责天下以人人随己而咎其贞者,此天下所以不说也,是故“大亨”而“利贞”者。贞者无咎,而天下随时。时者,上之所制也,不从己而从时,其为“随”也大矣。

  《象》曰:泽中有雷,“随”;君子以向晦入宴息。

  雷在泽中,伏而不用,故君子晦则入息。

  初九:官有渝,贞吉;出门交,有功。

  《象》曰:“官有渝”,从正吉也;“出门交有功”,不失也。

  物有正主之谓“官”。九五者,六二之正主也。二以远五而苟随于初,五以其随初而疑之,则“官”有变矣。官有变,初可以有获也,而非其正,故官虽有变,而以从正不取为吉也。初之取二也,得二而失五;初之不取二也,失二而得五。何也?可取而不取,归之于正主。初信有功于五矣,五必德之,失门内之配,而得门外之交,是故舍其近配而出门以求交于其所有功之人,其得也必多。故君子以为未尝失也。

  六二:系小子,失丈夫。

  《象》曰:“系小子”,弗兼与也。

  “小子”,初也;“丈夫”,五也。兼与,必两失。

  

  《象》曰:“系丈夫”,志舍下也。

  四为“丈夫”,初为“小子”。三无适应,有求则得之矣。然而从四,正也;四近而在上①,从上则顺,与近则固。故“系丈夫”,而利居贞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四近而在上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四近三在上”,亦通。

  九四:随有获,贞凶。有孚在道,以明何咎?

  《象》曰:“随有获”,其义凶也;“有孚在道”,明功也。

  六三,固四之所当有也。不可以言“获”,“获”者,取非其有之辞也。二之往配于五也,历四而后至。四之势可以不义取之,取之则于五为凶,不取则于五为有功。二之从五也甚难,初处其邻,而四当其道,处其邻不忘贞,当其道不忘信,使二得从其配者,初与四之功也,故皆言“功”。居可疑之地而有功,足以自明,其谁咎之?

  九五:孚于嘉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孚于嘉,吉”;位正中也。

  “嘉”谓二也。《传》曰:“嘉偶曰配”。而昏礼为嘉,故《易》凡言“嘉”者,其配也。随之时,阴急于随阳者也,故阴以不苟随为“贞”,而阳以不疑其叛己为“吉”。六二以远五而贰于初,九五不疑而信之,则初不敢有,二不敢叛,故“吉”。

  上六:拘系之,乃从,维之;王用亨于西山。

  《象》曰:“拘系之”,上穷也。

  居上无应而不下随,故“拘系之”,而后从。从而又“维之”,明强之而后从也。强之而后从,则其从也不固,故教之曰:当如王之通于西山。“王”,文王也;“西山”,西戎也。文王之通西戎也,待其自服而后从之,不强以从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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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蛊 卦 (第十八)

  艮上

  巽下

  “蛊”:元亨,利涉大川。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。

  《彖》曰:“蛊”,刚上而柔下,“巽”而止,“蛊”。“蛊,元亨”,而天下治也。“利涉大川”,往有事也。“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”,终则有始,天行也。

  器久不用而虫生之,谓之“蛊”。人久宴溺而疾生之,谓之“蛊”。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,谓之“蛊”。《易》曰“蛊”者,“事”也;夫“蛊”非事也,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,则后将不胜事矣,此“蛊”之所以为“事”也。而昧者乃以“事”为“蛊”,则失之矣。器欲常用,体欲常劳,天下欲常事事,故曰“‘巽’而止,蛊”。夫下“巽”则莫逆,上止则无为,下莫逆而上无为,则上下大通,而天下治也。治生安,安生乐,乐生偷,而衰乱之萌起矣。“蛊”之灾,非一日之故也,必世而后见,故爻皆以父子言之,明父养其疾,至子而发也。人之情,无大患难则日入于偷,天下既已治矣,而犹以“涉川”为“事”, 则畏其偷也。“蛊”之与“巽”,一也;上下相顺与下顺而上止,其为“偷”一也。而“巽”之所以不为“蛊”者,有九五以干之。而“蛊”无是也,故“蛊”之《象》曰: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,终则有始”。而“巽”之九五曰:“无初有终,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吉”。阳生于子,尽于已;阴生于午,尽于亥。阳为君子,君子为治;阴为小人,小人为乱。夫一日十二干相值,支五干六而后复,世未有不知者也。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”,则世所谓“六甲”也;“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”,则世所谓“六庚”也。甲、庚之先、后,阴阳相反,故《易》取此以寄治乱之势也。“先甲三日”,子、戌、申也;申尽于巳,而阳盈矣。盈将生阴,治将生乱,故受之以后甲。“后甲三日”,午、辰、寅也,寅尽于亥,然后阴极而阳生。“蛊”无九五以干之,则其治乱皆极其自然之势,势穷而后变,故曰“终则有始,天行也”。夫“巽”则不然,初虽失之,后必有以起之,譬之于庚。“先庚三日”,午、辰、寅也;“后庚三日”,子、戌、申也。庚之所后,甲之所先也。故“先庚三日”尽于亥,“后庚三日”尽于巳,先阴而后阳,先乱而后治,故曰“无初有终”。又特曰“吉”。不言之于“巽”《彖》①,而言之于九五者,明此九五之功,非“巽”之功也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“巽”《彖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其《彖》”,亦通。
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风,“蛊”;君子以振民育德。

  鼓之、舞之,之谓“振”。“振民”,使不惰,“育德”,使不竭。

  初六:干父之蛊,有子,考无咎;厉,终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干父之蛊”,意承考也。

  蛊之为灾,非一日之故也。及其微而干之初,其任也见。蛊之渐,子有改父之道,其始虽危,终必吉。故曰“有子,考无咎”。言无是子,则考有咎矣。孝爱之深者,其迹有若不顺,其迹不顺,其意顺也。

  九二:干母之蛊,不可贞。

  《象》曰:“干母之蛊”,得中道也。

  阴之为性,安无事而恶有为,是以为“蛊”之深而干之尤难者,寄之母也。正之则伤爱,不正则伤义,以是为至难也,非九二其孰能任之?故责之二也。二以阳居阴,有刚之实,而无用刚之迹,可以免矣。

  九三:干父之蛊,小有悔,无大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干父之蛊”,终无咎也。

  九三之德,与二无以异也。特不知所以用之,二用之以阴,而三用之以阳,故“小有悔”而“无大咎”。

  六四:裕父之蛊,往见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“裕父之蛊”,往未得也。

  六四之所居,与二无以异也,而无其德,斯益其疾而巳。“裕”,益也。

  六五:干父之蛊,用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干父用誉”,承以德也。

  父有蛊而子干之,犹其有疾而砭药之也,岂其所乐哉?故初以获“厉”,三以获“悔”,六五以柔居中,虽有干蛊之志而无二阳之决,故反以是获“誉”。誉归于己,则疾归于父矣①,父之德惟不可承也,使其可承,则非“蛊”矣。“蛊”而承德,是以无“巽”九五“后庚”之“吉”也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疾归于父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蛊归于父”,亦通。

  上九: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事王侯”,志可则也。

  君子见“蛊”之渐,则“涉川”以救之。及其成,则“不事王侯”以远之。“蛊”之成也,良医不治,君子不事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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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临 卦 (第十九)

  坤上

  兑下

  “临”:元亨,利贞。至于八月,有凶。

  《彖》曰:“临”,刚浸而长,说而顺,刚中而应,大亨,以正天道也。至于“八月有凶”,消不久也。

  “复”而阳生。凡八月而二阴至,则“临”之二阳尽矣,方长而虑消者,戒其速也。
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地,“临”。君子以教思无穷,容保民无疆。

  泽所以容水,而地又容泽,则无不容也。故君子为无穷之教,保无疆之民”。《记》曰:“君子过言,则民作辞;过动,则民作则。”故言必虑其所终,而行必稽其所弊。

  初九:咸临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咸临贞吉”,志行正也。

  有应者为“咸临”。“咸”,感也;感以“临”,则其为“临”也易。故“咸临”,所以行正也。

  九二:咸临,吉,无不利。

  《象》曰:“咸临,吉无不利”,未顺命也。

  二阳在下,方长而未盛也。四阴在上,虽危而尚强也。九二以方长之阳而临众阴,阴负其强而未顺命,从而攻之,阴则危矣,而阳不能无损。故九二以“咸临”之而后“吉”。阳得其欲而阴免于害,故“无不利”。

  六三:甘临,无攸利;既忧之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甘临”,位不当也。“既忧之”,咎不长也。

  乐而受之谓之“甘”。阳进而阴莫逆,“甘临”也。“甘临”者居于不争之地,而后可以居于阳①。阳犹疑之,拒之固伤;不拒犹疑之,进退无所利者,居之过也。故六三之咎,位不当而已,咎在其位,不在其人,则忧惧可以免矣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而后可以居于阳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而后可‘今’居于阳”,误。

  六四:至临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至临无咎”,位当也。

  以阴居阴而应于初,阳至而遂顺之,故曰“至临”。

  六五:知临,大君之宜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大君之宜”,行中之谓也。

  见于未然之谓“知”。“临”之世,阳未足以害阴,而其势方锐;阴尚可以抗阳,而其势方却。苟以其未足以害我而不内,以吾尚足以抗之而不受,则阳将忿而攻阴。六五以柔居尊而应于二,方其未足而收之,故可使为吾用。方吾有余而柔之,故可使怀吾德,此所以为“知”也。天子以是服天下之强者则可,小人以是畜君子则不可。故曰“大君之宜,吉”,惟“大君”为宜用是也。大君以是行其中,小人以是行其邪。

  上六:敦临,吉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敦临”之“吉”,志在内也。

  “敦”,益也;“内”,下也。六五既已应九二矣,上六又从而附益之,谓之“敦临”、“复”之。六四既已应初九矣,六五又从而附益之,谓之“敦”、“复”,其义一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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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观 卦 (第二十)

  巽上

  坤下

  “观”: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。

  《彖》曰:大观在上,顺而巽,中正以观天下。“观,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”,下观而化也。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神道设教,而天下服矣。

  无器而民趋,不言而物喻者,“观”之道也。圣人以神道设教,则赏爵刑罚有设而不用者矣。寄之宗庙,则“盥而不荐”者也。盥者以诚,荐者以味。

  《象》曰:风行地上,“观”;先王以省方,观民设教。

  初六:童观,小人无咎,君子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“初六童观”,小人道也。

  大观在上,故四阴皆以尚宾为事。初六,童而未仕者也,急于用,以自衒贾,惟器小而夙成者为无咎,君子则吝矣。

  六二:窥观,利女贞。

  《象》曰:“窥观”“女贞”,亦可丑也。

  六二远且弱,宜处而未宜实者也。譬之于女,利贞而不利行者也。苟以此为观,则是女不待礼而窥以相求,贞者之所丑也。

  六三:观我生,进退。
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生进退”,未失道也。

  六三,上下之际也。故当自观其生,以卜进退。夫欲知其君,则观其民;故我之生,则君之所为也。知君之所为,则进退决矣。进退在我,故未失道也。

  六四: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。

  《象》曰:“观国之光”,尚宾也。

  进退之决在六三,故自三以下,利退而不利进;自三以上,利进而不利退。进至于四,决不可退矣,故“利用宾于王”。

  九五:观我生,君子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生”,观民也。

  上九:观其生,君子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观其生”,志未平也。

  此二观,所自言之者不同,其实一也。观我生,读如“观兵”之“观”;“观其生”,读如“观鱼”之“观”。九五以其至显观之于民,以我示民,故曰“观我生”。上九处于至高而下观之,自民观我,故曰“观其生”。今夫乘车于道,负者皆有不平之心,圣人以其一身擅天下之乐,厚自奉以观示天下而天下不怨,夫必有以大服之矣。吾以吾可乐之生而观之人,人亦观吾生可乐,则天下之争心将自是而起,故曰“君子无咎”。君子而后无咎,难乎其无咎也!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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