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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东坡易传》卷之一

东坡易传 苏轼 17076 2022-12-06 18:33

  

  乾 卦 (第一)

  乾上

  乾下

  “乾”:元亨,利贞。

  初九,潜龙勿用。

  “乾”之所以取于“龙”者,以其能飞能潜也。飞者其正也,不能其正而能潜,非天下之至健,其孰能之?

  

  九二: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。

  飞者,龙之正行也;天者,龙之正处也。见其在田,明其可安而非正也。

  

  九三:君子终日乾乾,夕惕若。厉,无咎。

  九三,非龙德欤?曰:否。进乎龙矣。此上下之际、祸福之交、成败之决也。徒曰龙者不足以尽之,故曰君子。夫初之可以能潜,二之所以能见,四之所以能跃,五之所以能飞,皆有待于三焉。甚矣三之能处也!使三之不能处此,则“乾”丧其所以为“乾”矣。天下莫大之福、不测之祸,皆萃于我而求决焉。其济、不济,间不容发。是以“终日乾乾”,至于夕犹“惕”然,虽危而无咎也。

  

  九四:或跃在渊,无咎。

  下之上,上之下,其为重刚而不中。上不在天,下不在田者,均也。而至于九四,独“跃”而不“惕”者,何哉?曰:九四,既进而不可复返者也。退则入于祸,故教之“跃”。其所以异于五者,犹有疑而已。三与四皆祸福杂,故有以处之,然后无咎。

  

  九五:飞龙在天,利见大人。

  今之飞者,夕之潜者也,而谁?非“大人”欤?曰“见大人者”,皆将有求也。惟其处安居正,而后可以求得。九二者,龙之安;九五者,龙之正也。

  

  上九:亢龙,有悔。

  夫处此者,岂无无悔之道哉?故言“有”者,皆非必然者也。

  

  用九:见群龙无首,吉。

  “见群龙”,明六爻皆然也。蔡墨云:其“姤”曰:“潜龙勿用。”其“同人”曰:“见龙在田。”其“大有”曰:“龙飞在天。”其“夬”曰:“亢龙有悔。”其“坤”曰:“见群龙无首,吉。”古之论卦者以不变①,论爻者以变。“姤”者,初九之变也;“同人”者,九二之变也;“大有”者,九五之变也;“夬”者,上九之变也;各执其一,而“坤”则六爻皆变。吾是以知用九之通六爻也,用六亦然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不变:《苏氏易传》曰“定”。

  

  《彖》曰:大哉乾元,万物资始,乃统天。

  此论“元”也。元之为德,不可见也,其可见者“万物资始”而已。天之德不可胜言也,惟是为能“统”之,此所以为“元”也。

  

  云行雨施,品物流形。

  此所以为“亨”也。

  

  大明终始,六位时成。

  此所以为“利”也。生而“成”之,乾之“终始”也。成物,之谓“利”矣。

  

  时乘六龙以御天。

  飞、潜、见、跃,各适其时以用我,刚健之德也。

  

  乾道变化,各正性命。

  此所以为“贞”也。

  

  保合太和,乃利贞。

  通言之也。“贞”,正也。方其变化各之,于情无所不至。反而循之,各直其性以至于命,此所以为“贞”也。世之论性命者多矣,因是,请试言其粗。曰:古之言性者,如告瞽者以其所不识也,瞽者未尝有见也,欲告之以是物,患其不识也,则又以一物状之。夫以一物状之,则又一物也,非是物矣。彼惟无见,故告之;以一物而不识,又可以多物眩之乎?古之君子,患性之难见也,故以可见者言性。夫以可见者言性,皆性之似也。君子日修其善以消其不善;不善者日消,有不可得而消者焉。小人日修其不善以消其善;善者日消,亦有不可得而消者焉。夫不可得而消者,尧舜不能加焉,桀纣不能亡焉,是岂非性也哉!君子之至于是,用是为道,则去圣不远矣;虽然有至是者,有用是者,则其为道常二,犹器之用于手不如手之自用,莫知其所以然而然也。性至于是,则谓之命;命,令也。君之令曰命,天之令曰命,性之至者亦曰命。性之至者非命也,无以名之而寄之命也。死生祸福,莫非命者,虽有圣者,莫知其所以然而然。君子之于道,至于一而不二,如手之自用,则亦莫知其所以然而然矣,此所以寄之命也。情者,性之动也,泝而上,至于命;沿而下,至于情,无非性者。性之与情,非有善恶之别也,方其散而有为,则谓之情耳。命之与性,非有天人之辨也,至其一而无我,则谓之命耳。其于《易》也,卦以言其性,爻以言其情。情以为“利”,性以为“贞”。其言也互见之,故人莫知明也。《易》曰:“大哉乾乎,刚健中正,纯粹精也。”夫“刚健”、“中正”、“纯粹”、“精”者,此乾之大全也,卦也;及其散而有为,分裂四出而各有得焉,则爻也。故曰:“六爻发挥,旁通情也。”以爻为情,则卦之为性也明矣。“乾道变化,各正性命,保合太和,乃利贞”,以各正性命为贞,则情之为利也亦明矣。又曰:“利贞者,性情也”,言其变而之乎情,反而直其性也。

  

  首出庶物,万国咸宁。

  至于此,则无为而物自安矣。

  

  《象》曰:天行健,君子以自强不息。

  夫天,岂以“刚”故能“健”哉!以“不息”故“健”也。流水不腐,用器不蛊,故君子庄敬曰强,安肆曰偷。强则日长,偷则日消。

  

  “潜龙勿用”,阳在下也。“见龙在田”,德施普也。

  “终日乾乾”,反复道也。

  王弼曰:“居上不骄,在下不忧,反复皆道也。”

  

  “或跃在渊”,进无咎也;“龙飞在天”,大人造也。

  “亢龙有悔”,盈不可久也。“用九”,天德不可为首也。

  

  《文言》曰:“元”者,善之长也,“亨”者,嘉之会也。

  阴阳合而物生,曰“嘉”。

  

  “利”者,义之和也,“贞”者,事之干也。君子体仁足以长人;嘉会足以合理;利物足以合义,贞固足以干事。君子行此四德者,故曰:“乾,元亨利贞。”

  礼非亨,则偏滞而不合;利非义,则惨洌而不和。

  

  初九曰:“潜龙勿用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龙德隐者也。不易乎世。”

  王弼曰:“不为世所易。”

  

  “不成乎名,遯世无闷,不见是而无闷;乐则行之,忧则违之;确乎其不可拔,潜龙也。”

  

  九二曰:“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龙德而正中者也。庸言之信,庸行之谨,闲邪存其诚,善世而不伐,博德而化。”《易》曰:“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,”君德也。

  尧、舜之所不能加,桀、纣之所不能亡,是谓“诚”。凡可以闲而去者,无非“邪”也。邪者尽去,则其不可去者自存矣。是谓“闲邪存其诚”。不然,则言行之信谨,盖未足以化也。

  

  九三曰:“君子终日乾乾,夕惕若,厉,无咎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君子进德修业。忠信,所以进德也;修辞立其诚,所以居业也。”

  “修辞”者,行之必可言也。修辞而不立诚,虽有业不居矣。

  

  “知至至之,可与几也;知终终之,可与存义也。”

  “至之”,为言往也;“终之”,为言止也。“乾”之进退之决在三,故可往而往其几,可止而止其义。

  

  “是故居上位而不骄,在下位而不忧。故乾乾因其时而惕,虽危无咎矣。”

  

  九四曰:“或跃在渊,无咎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上下无常,非为邪也;进退无恒,非离群也。君子进德修业,欲及时也,故‘无咎’。”

  

  九五曰:“飞龙在天,利见大人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同声相应,同气相求,水流湿,火就燥,云从龙,风从虎,圣人作而万物睹。”

  燥、湿不与水、火期,而水、火即之;龙、虎非有求于风、云,而风、云应之。圣人非有意于物,而物莫不欲见之。

  

  “本乎天者亲上,本乎地者亲下,则各从其类也。”

  明龙之在天也。

  

  上九曰:“亢龙,有悔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贵而无位,高而无民。”

  王弼曰:“下无阴也。”

  

  “贤人在下位而无辅。”

  夫贤人者,下之而后为用。

  

  “是以动而有悔也”。“潜龙勿用”,下也。“见龙在田”,时舍也。

  时之所舍,故得安于田。

  

  “终日乾乾”,行事也。“或跃在渊”,自试也。“飞龙在天”,上治也。“亢龙有悔”,穷之灾也。乾元“用九”,天下治也。

  王弼曰:“夫能全用刚直,放远善柔。非天下至治,未之能也”。

  

  “潜龙勿用”,阳气潜藏。“见龙在田”,天下文明。

  以言行化物,故曰“文明”。

  

  “终日乾乾”,与时偕行。“或跃在渊”,乾道乃革。“飞龙在天”,乃位乎天德。“亢龙有悔”,与时偕极。乾元“用九”,乃见天则。

  天以无首为则。

  

  “乾、元”者,始而亨者也。“利、贞”者,性情也。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,不言所利,大矣哉。大哉乾乎!刚健中正,纯粹精也。六爻发挥,旁通情也。“时乘六龙”,以御天也。“云行雨施”,天下平也。君子以成德为行,曰可见之行也。

  君子度可成则行,未尝无德也。故其行也,日有所见;日可见之行也。

  

  “潜”之为言也,隐而未见,行而未成;是以君子弗用也。君子学以聚之,问以辩之,宽以居之,仁以行之。《易》曰:“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,”君德也。

  

  九三重刚而不中,上不在天,下不在田,故“乾乾”,因其时而“惕”,虽危无咎矣。

  

  九四重刚而不中,上不在天,下不在田,中不在人,故“或”之。“或”之者,疑之也,故无咎。

  “或”者,未必然之辞也。其“跃”也未可必,故以“或”言之,非以为惑也。

  

  夫大人者,与天地合其德,与日月合其明,与四时合其序,与鬼神合其吉凶。先天而天弗违,后天而奉天时。天且弗违,而况人乎?况于鬼神乎?

  

  “亢”之为言也,知进而不知退,知存而不知亡,知得而不知丧,其唯圣人乎?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,其唯圣人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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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坤 卦(第 二)

  坤上

  坤下

   “坤”,元亨,利牝马之贞。

  龙,变化而自用者也。马,驯服而用于人者也。为人用而又牝焉,顺之至也。至顺而不贞,则陷于邪,故“利牝马之贞”。

  君子有攸往,先迷,後得主,利。西南得朋,东北丧朋,安贞吉?

  《彖》曰:至哉坤元,万物资生,乃顺承天。坤厚载物,德合无疆;含弘光大,品物咸亨。牝马地类,行地无疆,柔顺利贞。君子攸行,先迷失道,後顺得常。西南得朋,乃与类行;东北丧朋,乃终有庆。安贞之吉,应地无疆。

  “坤”之为道,可以为人用,而不可以自用;可以为和,而不可以为倡;故“君子利有攸往”。往,求用也;先则迷而失道,后则顺而得主,此所以为“利”也。西与南,则“兑”也,“离”也,以及于“巽”,吾朋也;东与北,则“震”也,“坎”也,以及于“乾”与“艮”,非吾朋也。两阴不能相用,故必离类绝朋而求主于东北。夫所以离朋而求主者,非为邪也,故曰:“安贞吉”?

  《象》曰:地势坤,君子以厚德载物。

  “坤”未必无君德,其所居之势,宜为臣者也。书曰:“臣为上为德,为下为民。”

  初六:履霜,坚冰至。

  《象》曰:“履霜坚冰”,阴始凝也;驯致其道,至坚冰也。

  始于微而终于著者,阴阳均也。而独于此戒之者,阴之为物,弱而易入,故易以陷人。郑子产曰:“水弱,民狎而玩之,故多死。”

  六二:直、方、大,不习,无不利。

  《象》曰:六二之动,“直”以“方”也。“不习,无不利”,地道光也。

  以六居二,可谓柔矣。 夫“直、方、大”者,何从而得之?曰:六二,顺之至也。君子之顺,岂有他哉!循理无私而已。故其动也为直,居中而推其直为方。既直且方,非大而何?夫顺生直,直生方,方生大,君子非有意为之也,循理无私,而三者自生焉。故曰:“不习,无不利。”夫有所习而利,则利止于所习者矣。

  六三:含章可贞。或从王事,无成有终。

  《象》曰:“含章可贞”,以时发也;“或从王事”,知光大也。

  三有阳德。苟用其阳,则非所以为“坤”也,故有章而含之。“坤”之患,弱而不可以正也,有章则可以为正矣。然以其可正,而遂专之,则亦非所以为“坤”也。故从事而不造事,无成而代有终。

  六四:括囊,无咎无誉。

  《象》曰:“括囊无咎”,慎不害也。

  夫处上下之交者,皆非安地也。“乾”安于上,以未至于上为危,故九三有“夕惕”之忧;“坤”安于下,以始至于上为难,故六四有“括囊”之慎。阴之进而至于三,犹可贞也;至于四,则殆矣。故自括结,以求“无咎无誉”。咎与誉,人之所不能免也,出乎咎,必入于誉;脱乎誉,必罹乎咎。咎所以致罪,而誉所以致疑也。甚矣,无咎无誉之难也!

  六五:黄裳,元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黄裳元吉”,文在中也。

  “黄”,中之色也。“裳”,下之饰也。黄而非裳,则君也。裳而非黄则臣尔,非贤臣也。六五阴之盛,而有阳德焉,故称裳以明其臣;称黄以明其德。夫文生于相错,若阴阳之专一,岂有文哉?六五以阴而有阳德,故曰“文在中”也。

  上六:龙战于野,其血玄黄。

  《象》曰:“龙战于野”,其道穷也。

  至于此,则非阴之所以安矣。阴虽欲不战而不可得,故曰“其道穷也”。

  

  《象》曰:用六“永贞”,以大终也。

  《易》以大小言阴阳。“坤”之顺,进以小也;其贞,终以大也。

  《文言》曰:“坤”至柔而动也刚。

  夫物非刚者能刚,惟柔者能刚耳。畜而不发,及其极也,发之必决。故曰“沉潜刚克”。

  至静而德方。

  夫物圆则好动,故至静所以为方也。

  后得主而有常,含万物而化光。坤道其顺乎?承天而时行。积善之家,必有馀庆;积不善之家,必有馀殃。臣弑其君,子弑其父,非一朝一夕之故,其所由来者渐矣,由辩之不早辩也。《易》曰:“履霜,坚冰至,”盖言顺也。

  惟其顺也,故能济其刚;如其不顺,则辨之久矣。

  “直”,其正也,“方”其义也。君子敬以直内,义以方外;敬义立而德不孤。 “直、方、大,不习无不利”,则不疑其所行也。

  小人惟多愧也,故居则畏,动则疑;君子必自敬也,故内“直”,推其直于物,故外“方”。直在其内,方在其外,隐然如名师良友之在吾侧也,是以独立而不孤,夫何疑之有?

  阴虽有美,含之以从王事,弗敢成也。地道也,妻道也,臣道也,地道无成而代有终也。天地变化,草木蕃;天地闭,贤人隐。《易》曰:“括囊,无咎无誉。”盖言谨也。

  方其变化,虽草木犹蕃;及其闭也,虽贤人亦隐。

  君子黄中通理,正位居体。美在其中,而畅於四支,发於事业,美之至也。

  “黄”,中之色也;“通”是“理”,然后有是色也。君子之得位,如人之有四体为己用也。有手而不能执,有足而不能驰,神不宅其体也。

  阴疑於阳必战。为其嫌於无阳也,故称“龙”焉;犹未离其类也,故称“血”焉。夫“玄黄”者,天地之杂也。天玄而地黄。

  “嫌”也、“疑”也,皆似之谓也。阴盛似阳必“战”。方其盛也,似无阳焉,故虽阴而称“龙”。然犹未离其阴阳之类也,故称“血”,以明其杂。若阴已变而为阳,则无复“玄黄”之杂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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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屯 卦(第 三)

  坎上

  震下

  “屯”:元亨,利贞。勿用有攸往,利建侯。

  因世之“屯”,而务往以求功,功可得矣;而争功者滋多,天下之乱愈甚,故“勿用有攸往”。虽然我则不往矣,而天下之欲往者皆是也①,故“利建侯”。天下有侯,人各归安其主②,虽有往者,夫谁与为乱?

  【校注】

  ① 欲往者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欲往焉者”。②

  ② 主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生”,上言“天下有侯”,下句应为“归安其主”,故不从。

  

  《彖》曰:“屯”,刚柔始交而难生,动乎险中,大亨贞。雷雨之动,满盈,天造草昧;宜建侯而不宁。

   “屯”有四阴,“屯”之义也。其二阴以无应为“屯”,其二阴以有应而不得相从为“屯”。故曰:“刚柔始交而难生。”物之生,未有不待雷雨者,然方其作也,充满溃乱,使物不知其所从,若将害之,霁而后见其功也。天之造物也,岂物物而造之①?盖草略茫昧而已。圣人之求民也,岂人人而求之,亦付之诸侯而已。然以为安而易之,则不可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之:《苏氏易传》无此字。

  

  《象》曰:云雷,“屯”;君子以经纶。

  

  初九:磐桓;利居贞,利建侯。

  《象》曰:虽“磐桓”,志行正也。以贵下贱,大得民也。

  初九以贵下贱,有君之德而无其位,故磐桓居贞以待其自至。惟其无位,故有从者,有不从者。夫不从者,彼各有所为“贞”也。初九不争以成其“贞”,故“利建侯”,以明不专利而争民也。民不从吾,而从吾所建,犹从吾耳。

  

  六二:屯如,邅如。乘马,班如。匪寇,婚媾。女子贞,不字;十年乃字。

  《象》曰:六二之难,乘刚也;“十年乃字”,反常也。

  志欲从五而内忌于初,故“屯”、“邅”不进也。夫初九,屯之君也,非寇也;六二之“贞”于五,也知有五而已,苟异于五者,则吾寇矣,吾焉知其德哉!是故以初为“寇”,曰吾非与“寇”为“婚媾”者也。然且不争而成其贞,则初九之德至矣。

  

  六三:即鹿无虞,惟入于林中。君子几,不如舍,往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“即鹿无虞”,以从禽也;“君子舍之,往吝”,穷也。

  势可以得民从而君之者,初九是也。因其有民,从而建之使牧其民者,九五是也。苟不可得而强求焉,非徒不得而已,后必有患。六三非阳也,而居于阳,无其德而有求民之心,将以求上六之阴。譬犹“无虞”,而以“即鹿”,鹿不可得,而徒有入林之劳。故曰:“君子几”,不如舍之。“几”,殆也。

  

  六四:乘马,班如;求婚媾。往吉,无不利。

  《象》曰:求而往,明也。

  方未知所从也,而初来求婚,从之,吉可知矣。

  

  九五:屯其膏,小贞吉;大贞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屯其膏”,施未光也。

  “屯”无正主,惟下之者为得民。九五居上而专于应,则其泽施于二而已。夫大者患不广博,小者患不贞一,故专于应,为二则吉,为五则凶。

  

  上六:乘马班如;泣血涟如。

  《象》曰:“泣血涟如”,何可长也。

  三非其应,而五不足归也。不知五之不足归,惑于近而不早自附于初九,故穷而至于“泣血”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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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蒙 卦(第 四)

  艮上

  坎下

  “蒙”:亨。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。初筮告,再三渎,渎则不告。利贞。

  《彖》曰:“蒙”,山下有险,险而止,“蒙”。“蒙,亨”,以亨行时中也。“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”,志应也。“初筮告”,以刚中也;“再三渎,渎则不告”,渎蒙也。蒙以养正,圣功也。

  “蒙”者,有蔽于物而已,其中固自有正也。蔽虽甚,终不能没其正,将战于内以求自达,因其欲达而一发之,迎其正心,彼将沛然而自得焉。苟不待其欲达而强发之,一发不达,以至于再三,虽有得,非其正矣。故曰:“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。”彼将内患其蔽,即我而求达,我何为求之?夫患蔽不深,则求达不力;求达不力,则正心不胜;正心不胜,则我虽告之,彼无自入焉。故初筮告者,因其欲达而一发之也。“再三渎,渎则不告”者,发之不待其欲达①,而至于再三也。“蒙,亨,以亨行”者,言其一通而不复塞也。夫能使之一通而不复塞者,岂非时其中之,欲达而一发之乎?故曰“时中”也。圣人之于“蒙”也,时其可发而发之,不可则置之,所以养其正心而待其自胜也,此圣人之功也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达,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进”,误。

  

  《象》曰:山下出泉,“蒙”;君子以果行育德。

  “果行”者,求发也。“育德”者,不发以养正也。

  

  初六:发蒙,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;以往,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“利用刑人”,以正法也。

  所以“发蒙”者,用于未发,既发则无用。既发而用者,渎蒙也。“桎梏”者,用于未刑,既刑则说。既刑而不说者,渎刑也。发蒙者慎其初,不可使至渎。故于初云尔。

  九二:包蒙,吉。纳妇,吉。子克家。

  《象》曰:“子克家”,刚柔节也。

  童蒙,若无能为也。然而容之则足以为助,拒之则所丧多矣。明之不可以无蒙,犹子之不可以无妇,子而无妇,不能家矣。

  六三:勿用取女,见金夫,不有躬,无攸利。

  《象》曰:“勿用取女”,行不顺也。

  王弼曰:“童蒙之时,阴求于阳,”“上不求三而三求于上,女先求男者也。女之为体,正行以待命者也,见刚夫而求之,故曰‘不有躬’也。施之于女,行不顺”矣。

  六四:困蒙,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“困蒙”之吝,独远实也。

  实,阳也。

  六五:童蒙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童蒙”之吉,顺以巽也。

  六五之位尊矣,恐其不安于童蒙之分,而自强于明,故教之曰:“童蒙,吉”。

  上九:击蒙,不利为寇,利御寇。

  《象》曰:利用“御寇”,上下顺也。

  以刚自高,而下临弱,故至于用击也。发蒙不得其道,而至于用击,过矣。故有以戒之。王弼曰:“为之捍御,则物咸附之。若欲取之,则物咸叛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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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需 卦(第 五)

  坎上

  乾下

  “需”:有孚,光亨,贞吉。利涉大川。

  《彖》曰:需,须也。险在前也。刚健而不陷,其义不困穷矣。“需,有孚,光亨,贞吉”,位乎天位,以正中也。

  谓九五也。“乾”之欲进,凡为“坎”者皆不乐也,是故四与之抗,伤而后避;上六知不可抗,而敬以求免,夫敬以求免,犹有疑也。物之不相疑者,亦不以敬相摄矣,至于五则不然,知“乾”之不吾害,知己之足以御之,是以内之而不疑。故曰“有孚,光亨,贞吉”。“光”者,物之神也,盖出于形器之表矣。故易凡言“光”、“光大”者,皆其见远知大者也;其言“未光”、“未光大”者,则隘且陋矣。

  利涉大川,往有功也。

  见险而不废其进,斯有功矣。

  《象》曰:云上於天,“需”;君子以饮食宴乐。

  “乾”之刚,为可畏也;“坎”之险;为不可易也。“乾之于“坎”,远之则无咎,近之则致寇。“坎”之于“乾”,敬之则吉,抗之则伤,二者皆莫能相怀也①。惟得广大乐易之君子,则可以兼怀而两有之,故曰“饮食宴乐”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莫能相怀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莫”字,误。

  初九:需于郊,利用恒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需于郊”,不犯难行也;“利用恒,无咎”,未失常也。

  尚远于“坎”,故称“郊”。处下不忘进者,“乾”之常也。远之不惰,近之不躁,是为不“失常”也。

  九二:需于沙。小有言,终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需于沙”,衍在中也。虽“小有言”,以终吉也。

  “衍”,广衍也。

  九三:需于泥,致寇至。

  《象》曰:“需于泥”,灾在外也;自我“致寇”,敬慎不败也。

  渐近则为“沙”,逼近则为“泥”。于“沙”则“有言”,于“泥”则“致寇”,“坎”之为害也如此。然于“有言”也①,告之以“终吉”;于其“致寇”也,告之以“敬慎不败”,则“乾”以见险而不废其进为吉矣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“有言”:原作“其言”,依《苏氏易传》改。

  六四:需于血,出自穴。

  《象》曰:“需于血”,顺以听也。

  “需于血”者,抗之而伤也;“出自穴”者,不胜而避也。

  

  九五:需于酒食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酒食贞吉”,以中正也。

  敌至而不忌,非有余者不能。夫以酒食为需,去备以相待者,非二阴所能办也,故九五以此待“乾”,“乾”必心服而为之用,此所以正而获吉也。

  

  上六:入于穴。有不速之客三人来,敬之,终吉。

  《象》曰:不速之客来,“敬之终吉”,虽不当位,未大失也。

  “乾”已克四而达于五矣,其势不可复抗,故入穴以自固。谓之“不速之客”者,明非所愿也。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,可得为安乎?其所以得免于咎者,特以“敬之”而已。故不如五之当位,而犹愈于四之大失也。

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  

  讼 卦(第 六)

  乾上

  坎下

  “讼”:有孚,窒,惕,中吉;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  《彖》曰:“讼”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“讼,有孚,窒,惕,中吉”,刚来而得中也。“终凶”,讼不可成也。

  初六信于九四,六三信于上九,而九二塞之,故曰:“有孚,窒。”而九四、上九亦不能置而不争,此“讼”之所以作也。故曰:“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”九二知惧,则犹可以免,故曰:“惕,中吉。”“刚来而得中也”,言其来则息“讼”而归矣,终之则凶。

  “利见大人”,尚中正也。

  谓九五也。

  “不利涉大川”,入于渊也。

  夫使川为渊者,“讼”之过也。天下之难①,未有不起于争,今又欲以争济之,是使相激为深而已。

  【校注】

   ① 天下之难:原文无“天下之”三字,依《苏氏易传》补。

  《象》曰:天与水违行,“讼”,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
  王弼曰:“‘听讼,吾犹人也;必也使无讼乎?’夫无讼,在于谋始。”“契之不明,讼之所以生也,”“故有德司契,”而“讼”自息矣。

 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
  九二处二阴之间,欲兼有之,初不予而强争焉。初六有应于四,不永事二而之四以为从;强求之二,不若从有应之四也。二虽“有言”,而其辨则明,故“终吉”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永所事”,讼不可长也。虽“小有言”,其辩明也。

  若事二,则相从于讼无已也。

  九二:不克讼,归。而逋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克讼,归。”“逋”,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

  初六、六三,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。二以其近而强有之,以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,克则来,不克遂往,以我卜也。故九二“不克讼”而归。则初六、六三皆弃而违之。失众知惧,犹可少安,故“无眚”。“眚”,灾也。其曰“逋其邑人三百户”者,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。

  

  六三:食旧德,贞厉,终吉。或从王事,无成。

  《象》曰:“食旧德”,从上吉也。

  六三与上九为应,二与四欲得之,而强施德焉。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,天命之所当有也,非为其有德于我也,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。是以“食旧德”,以从其配①,“食”者,食而忘之、不报之谓也,犹若食言云耳。 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,故厉而后吉。“或从王事,无成”者,有讨于其旧,从之可也;成之,过矣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“不从其配”,原作“以从其配”,据《苏氏易传》改。

  九四:不克讼,复即命,渝,安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复即命,渝”,安贞不失也。

 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,初六而已。近于三而强求之,故亦“不克讼”。然而有初之应,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,自改而安于贞,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。

  九五:讼,元吉

  《象》曰:“讼,元吉”,以中正也。

 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,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。此所以为“元吉”也。

  上九: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

  《象》曰:以讼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  六三,上九之配也。二与四尝有之矣,“不克讼”而归于上九。上九之得之也,譬之鞶带,夺诸其人之身而已,服之于人情有赧焉,故终朝三褫之。既服之矣,则又褫之,愧而不安之甚也。二与四,讼不胜者也,然且终无眚与吉也;上九,讼而胜者也,然且有三褫之辱,何也?曰:此止讼之道也。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,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,则讼之祸,吾不知其所止矣。故胜者褫服,不胜者安贞无眚,止讼之道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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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师 卦(第 七)

  坤上

  坎下

  “师”,贞丈人吉,无咎。

  丈人,《诗》所谓“老成人”也。夫能以众正有功而无后患者,其惟丈人乎?故《彖》曰:“吉,”又何咎矣!

  《彖》曰:师,众也。贞,正也。能以众正,可以王矣。刚中而应,行险而顺,以此毒天下,而民从之,吉,又何咎矣!

  用师,犹以药石治病,故曰“毒天下”。

  《象》曰:地中有水,“师”;君子以容民畜众。

  兵不可一日无,然不可观也。祭公谋父曰:“先王耀德而不观兵。”夫兵戢而时动,动则威;观则玩,玩则无震,故“地中有水,师”,言兵当如水,行于地中,而人不可知也。

  初六:师出以律。否,臧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师出以律”,失律凶也。

  师出不可不“以律”也①,否则虽臧亦凶。夫“以律”者,正胜也;不“以律”者,奇胜也。能以奇胜,可谓臧矣,然其利近,其祸远;其获小,其丧大。师休之日乃见之矣,故曰“凶”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“不可不以律也”,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不可以不律也”,误。

  九二:在师中,吉,无咎。王三锡命。

  夫师出不先得主于中,虽有功,患随之矣。九二有应于五,是以“吉”而无复有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在师中,吉”,承天宠也;“王三锡命”,怀万邦也。

   赏有功而万邦怀之,则其所赏皆以正胜者也。

  六三:师或舆尸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师或舆尸”,大无功也。

  九二体刚而居柔。体刚则威,居柔则顺,是以无专权之疑,而有锡命之宠。六三体柔而居刚,体柔则威不足,居刚则势可疑,以是不得专其师而为,或者之众主之也,故“凶”而“无功”。

  六四:师左次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左次无咎”,未失常也。

  王弼曰:“得位而无应,无应则不可以行,得位则可以处,故‘左次无咎’。”行师之法,欲左皆高,故左次。

  六五:田有禽,利执,言无咎。长子帅师,弟子舆尸,贞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长子帅师”,以中行也。“弟子舆尸”,使不当也。

  夫以阴柔为师之主,不患其好胜而轻敌也,患其弱而多疑尔,故告之曰:禽暴汝田,执之有辞矣,何咎之有?既使长子帅师,又使弟子与众主之,此多疑之故也。臣待命而行,可谓正矣,然将在军则不可,故曰“贞凶”。

  上六:大君有命,开国承家,小人勿用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大君有命”,以正功也;“小人勿用”,必乱邦也。

  夫师始终之际,圣人之所甚重也。师出则严其律,师休则正其功,小人无自入焉。小人之所由入者,常自不以律始,惟不以律,然后能以奇胜。夫能以奇胜者,其人岂可与居安哉!师休之日,将录其一胜之功而以为诸侯、大夫,则乱自是始矣。圣人之师,其始不求苟胜,故其终可以“正功”,曰:是君子之功邪?小人之功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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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比 卦(第 八)

  坎上

  坤下

  “比”:吉。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。不宁方来,后夫凶。

  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辅也。下顺从也。“原筮,元永贞,无咎”,以刚中也。

   “比:吉”,“比”未有不吉者也。然而比非其人,今虽吉,后必有咎。故曰“原筮”。筮所从也,“原”,再也。再筮,慎之至也。“元”,始也,始既已从之矣,后虽欲变,其可得乎?故曰“元永贞”。始既已从之,则终身为之贞;知将终身贞之,故再筮而后从。孰为可从者?非五欤?故曰“以刚中也”。

  

  不宁方来,上下应也。

  不宁方来,谓五阴也。五阴不能自安,而求安于五。

  

  后夫凶,其道穷也。

  穷而后求比,其谁亲之?

  

  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“比”。先王以建万国,亲诸侯。

  

  初六:有孚,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有他,吉。

  五阴皆求比于五。初六最处于其下,而上无应,急于比者也。夫急于求人者,必尽其诚,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。五以其急于求人也而忽之,则来者懈矣。故必“比之”,然后“无咎”。是有信者,其初甚微且约也,其小盈缶而已;然而因是可以致来者,故曰“终来有他,吉”。

  

  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“有他吉”也。

  言致“他”者,初六之功也。

  

  六二:比之自内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比之自内”,不自失也。

  以应为比,故自内于二,可谓“贞吉”、“不自失”者;于五,则陋矣。

  

  六三:比之匪人。

  《象》曰:“比之匪人”,不亦伤乎?

  近者皆阴,而远无应,故曰“匪人”。

  

  六四:外比之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外比”於贤,以从上也。

  “上”,谓五也。非应而比,故曰“外比”。

  

  九五:显比。王用三驱。失前禽,邑人不诫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显比”之吉,位正中也;舍逆取顺,“失前禽”也;“邑人不诫”,上使中也。

  王弼曰:“为比之主而应在二,‘显比’者也。比而显之,则所亲者狭矣。夫无私于物,惟贤是与,则去之与来,皆无失也。三驱之礼,禽逆来趋己则舍之,背己而走则射之,爱于来而恶于去也,故其所施,常‘失前禽’也。以‘显比’而居王位,用三驱之道者也。故曰‘王用三驱,失前禽’也。用其中正,征讨有常。伐不加邑,动必讨叛,邑人无虞,故不诫也。”“此可以为上之使,非为上之道”也。

  

  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比之无首”,无所终也。

  “无首”,犹言无素也。穷而后比,是无素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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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小 畜 卦(第 九)

  巽上

  乾下

  “小畜”,亨。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。

  《彖》曰:小畜,柔得位而上下应之,曰“小畜”。

  谓六四也。六四之谓小矣,五阳皆为六四之所畜,是以大而畜于小也。

  

  健而巽,刚中而志行,乃亨。

  未畜而亨,则“巽”之所以畜“乾”者,顺之而已。

  

  “密云不雨”,尚往也;“自我西郊”,施未行也。

  “乾”之为物,难乎其畜之者也。畜之非其人,则“乾”不为之用。虽不为之用而眷眷焉,不决去之,卒受其病者,“小畜”是也。故曰“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”。夫阳施于阴则为雨;“乾”非不知“巽”之不足以任吾施也,然其为物也,健而急于用,故进而尝试焉,既已为“密云”矣。能为“密云”而不能为“雨”,岂真不能哉?不欲雨也。雨者,“乾”之有为之功也,不可以轻用,用之于非其人,则丧其所以为“乾”矣。“乾”知“巽”之不足以任吾施也,是以迟疑而重发之。欲之于“巽”而未决,故次于我之“西郊”。君子是以知“乾”之终病也,既以为云矣,则是欲雨之道也,能终“不雨”乎?既已次于郊矣,则是欲往之势也,能终不往乎?云而不雨,将安归哉!故卦以为“不雨”,而爻不免于雨者,势也。君子之于非其人也,望而去之,况与之为云乎?既已为云矣#,又可反乎?“乾”知“巽”之不足与雨矣,而犹往从之,故曰“密云不雨,尚往也”。

  

  《象》曰:风行天上,“小畜”;君子以懿文德。

  夫畜已而非其人,则君子不可以有为,独可以雍容讲道,如子夏之在魏,子思之在鲁可也。

  

  初九:复自道,何其咎?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复自道”,其义吉也。

  

  九二:牵复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牵复”在中,亦不自失也。

  

  九三:舆说輹,夫妻反目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夫妻反目”,不能正室也。

  阳之畜“乾”也,厉而畜之。厉而畜之者,非以害之也,将盈其气而作之尔。阴之畜乾也,顺而畜之。顺而畜之者,非以利之也,将即其安而縻之尔。 故“大畜”将以用“乾”,而“小畜”将以制之。“乾”进而求用则可,进而受制则不可。故“大畜”之“乾”,以之“艮”为吉;“小畜”之“乾”,以之“巽”为凶。“乾”之欲去于“巽”,必自其交之未深也,去之则易。初九“复自道,何其咎,吉”,进而尝之,知其不可,反循故道而复其所,则无咎。九二交深于初九矣,故其复也,必自引而后脱,盖已难矣,然犹可以不自失也。至于九三,其交益深而不可复,则脱輹而与之处#,与之处可也,然“乾”终不能自革其健而与“巽”久处而无尤也,故终于“反目”。

  

  六四:有孚,血去惕出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”“惕出”,上合志也。

  

  九五:有孚,挛如;富以其邻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,挛如”,不独富也。

  凡“巽”皆阴也。六四固阴矣,九五、上九,其质则阳,其志则阴也。以阴畜“乾”,“乾”知其不可也;易以质阳而志阴者畜“乾”,“乾”知其不可也难。何则?不知其志而见其类也。六四“有孚,血去惕出,无咎”,六四之所“孚”者,初九也。初九欲去之,六四欲畜而留之,阴阳不相能,故伤而去,惧而出也。以其伤且惧,是以知阴之畜“乾”,其欲害“乾”之意见于外也。如此,以其为害也浅。而“乾”去之速,故“无咎”。若夫九五之畜“乾”也,则不然。所“孚”者既已去我矣,我且挽援而留之,若中心诚好之。然此“乾”之所以眷眷而不悟,自引而后脱。二者皆欲畜“乾”而制之,顾力不能,是以六四与上“合志”,而九五以其富,附其邻,并力以畜之。邻,上九也。

  

  上九:既雨既处;尚德载,妇贞厉。月几望,君子征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既雨既处”,德积载也。“君子征凶”,有所疑也。

  “小畜”之世,宜“不雨”者也。九三之于上九,其势不得不雨者,以“密云”之不可反而舍上九,则无与雨也。既已与之雨,则为其人矣,可不为之处乎?“乾”非德不止,九五、上九,质阳而志阴,故能“尚德”以载“乾”。“尚德”者,非真有德之谓也,九五、上九知“乾”之难畜,故积德而共载之,此阳也,而谓之妇,明其实阴也。以上畜下,故“贞”。“乾”不心服,故“厉”。以阴胜阳,故“月几望”。君子之征,自其交之未合则无咎。既已与之雨矣,而去之,则彼疑我矣。疑则害之,故“凶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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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履 卦(第 十)

  乾上

  兑下

  履虎尾,不咥人,亨。

  《彖》曰:“履”,柔履刚也。说而应乎“乾”,是以“履虎尾,不咥人,亨”。刚中正,履帝位而不疚,光明也。

  “履”之所以为“履”者,以三能履二也。有是物者不能自用,而无者为之用也。“乾”有九二,“乾”不能用,而使六三用之。九二者,虎也。虎何为用于六三而莫之咥?以六三之应乎“乾”也。故曰“说而应乎‘乾’,是以履虎尾,不咥人,亨”。“应乎‘乾’”者,犹可以用二,而“乾”亲用之,不可。何哉?曰:“乾”,刚也;九二,亦刚也。两刚不能相下,则有争;有争,则“乾”病矣。故“乾”不亲用,而授之以六三。六三以不校之柔而居至寡之地,故九二禁为之用也。九二为三用,而三为五用,是何以异于五之亲用二哉?五未尝病,而有用二之功,故曰“履帝位而不疚,光明也”。夫三与五合,则三不见咥而五不病。五与三离,则五至于危而三见咥。卦统而论之,故言其合之吉;爻别而观之,故见其离之凶。此所以不同也。

  

  《象》曰:上天下泽,“履”。君子以辩上下定民志。

  

  初九:素履往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素履”之“往”,独行愿也。

  “履”,六爻皆上履下也。所履不同,故所以履之者亦异。初九独无所履,则其所以为履之道者,行其素所愿而已。君子之道,所以多变而不同者,以物至之不齐也。如不与物遇,则君子行愿而已矣。

  

  九二:履道坦坦,幽人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幽人贞吉”,中不自乱也。

  九二之用大矣,不见于二,而见于三。三之所以能视者,假吾目也;所以能履者,附吾足也。有目不自以为明,有足不自以为行者,使六三得坦途而安履之,岂非才全德厚、隐约而不愠者欤?故曰“幽人贞吉”。

  

  六三:眇能视,跛能履,履虎尾,咥人,凶。武人为于大君。

  《象》曰:“眇能视”,不足以有明也;“跛能履”,不足以与行也。咥人之凶,位不当也;“武人为于大君”,志刚也。

  眇者之视,跛者之履,岂其自能哉!必将有待于人而后能。故言“跛”、“眇”者,以明六三之无能而待于二也。二,虎也,所以为吾用而不吾咥者,凡以为“乾”也。六三不知其眇而自有其明,不量其跛而自与其行,以虎为畏己,而去“乾”以自用。虎见六三而不见“乾”焉,斯咥之矣。九二有之而不居,故为“幽人”;六三无之而自矜,故为“武人”。武人见人之畏己,而不知人之畏其君。是以有为君之志也。

  

  九四:履虎尾,愬愬,终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愬愬终吉”,志行也。

  “愬愬”,惧也。九二之刚用于六三,故三虽阴而九二之虎在焉,则三亦虎矣。虽然,非诚虎也。三为“乾”用,而二辅之;四履其上,可无惧乎?及其去“乾”以自用,而九二叛之,则向之所以为虎者亡矣,故始惧“终吉”。以九四之“终吉”,知六三之衰也。六三之衰,则九四之志得行矣。

  

  九五:夬履,贞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夬履贞厉”,位正当也。

  九二之刚,不可以刚胜也,惟六三为能用之。九五不付之于三,而自以其刚决物,以此为履危道也。夫三与五之相离也,岂独三之祸哉?虽五亦不能无危。其所以犹得为正者,以其位君也。

  

  上九:视履,考祥,其旋,元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元吉”在上,大有庆也。

  三与五,其始合而成功;其后离而为凶。至于上九,历见之矣,故视其所履,考其祸福之祥,知二者之不可以一日相离也①,而复其旧,则“元吉”。旋,复也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不可以一日相离也,《苏氏易传》无“以”字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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