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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坡易传卷六

东坡易传 苏轼 13809 2022-12-06 18:35

  

  丰 卦 (第五十五)

  震上

  兑下

  “丰”亨,王假之:勿忧,宜日中。

  《彖》曰:“丰”,大也;明以动,故“丰”。“王假之”,尚大也。“勿忧,宜日中”,宜照天下也。日中则昃,月盈则食;天地盈虚,与时消息,而况於人乎?况於鬼神乎?

  “丰”者,极盛之时也。天下既平,其势必至于极盛,故曰“王假之,勿忧,宜日中”者。不忧其不至,而忧其已至也,宜日之中,而不宜其既中也。既盈而亏,天地鬼神之所不免也,而圣人何以处此?曰:“丰”者,至足之辞也。足则馀,馀则溢;圣人处之以不足,而安所求馀?故圣人无丰,丰非圣人之事也。

  《象》曰:雷电皆至,“丰”,君子以折狱致刑。

  《传》曰:“为刑罚、威狱,以类天之震曜”,故《易》至于“雷电相遇”,则必及弄狱,取其“明以动”也。至于“离”与“艮”相遇,则曰“无折狱”、“无留狱”,取其“明以止”也。

  初九:遇其配主,虽旬无咎,往有尚。

  《象》曰:“虽旬无咎”,过旬灾也。

  凡人,智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#。“丰”之患常在于暗,故爻皆以明暗为吉凶也。初九、六二、九三,三者皆“离”也,而有明德者也;九四、六五、上六,则所谓“丰”而暗者也。“离”,火也、日也,以下升上,其性也。以明发暗,其德也。故三“离”皆上适于“震”。初九适四,其配之所在也;而九四非其配,故曰“配主”。“旬”之为言,犹曰“周浃”云尔。“尚”,配也,九四以阳居阴,不安于暗者也,方其患蔽而求发,则虽两刚可以相受,故曰“往有尚”,言其与配同也。及其暗去而明全,“离”之功既周浃矣,则当去之。既浃而不去,则有相疑之灾。九四之为人,可与共忧患而不可与同安乐者也。

  六二:丰其蔀,日中见斗,往得疑疾。有孚,发若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发若”,信以发志也。

  九三:丰其沛,日中见沬,未折其右肱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丰其沛”,不可大事也;“折其右肱”,终不可用也。

  “蔀”,覆也,蔽之全者也。“见斗”,暗之甚也。“沛”,旆也,蔽之不全者也。“沬”,小明也,明暗杂者也。六五之谓“蔀”,上六之谓“沛”,何也?二者皆阴也,而六五处中,居暗以求明;上六处高,强明以自用。六二之适五也,适于全蔽而甚暗者也。夫蔽全,则患蔽也深;暗甚,则求明也力。六五之暗,不发则已,发之则明矣。故曰:“往得疑疾,有孚,发若,吉。”以阴适阴,其始未有不疑者也,六二虽阴,而所以为“离”,明之所自出也,故始疑而终信也。若夫九三之适上六,则适于明暗杂者也;用人则不能,自用则不足,故不可以大事也。君子不畏其蔽,而畏其杂,以为无时而可发也,为之用乎则不可,不为之用乎则不敢,故折其右肱,以示必不可用而后免也。

  九四:丰其蔀,日中见斗,遇其夷主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丰其蔀”,位不当也;“日中见斗”,幽不明也;“遇其夷主”,吉行也。

  “夷”,等夷也。初九之谓夷主,不得其配而得其类也。“幽不明”者,以言其暗之甚,而不杂。“吉行”者,言初九之不可以久留也。

  六五来章,有庆誉,吉。

  《象》曰::六五之“吉”,有庆也。

  六五以阴居阳,有“章”者也;而能来六二之明,故曰“来章”。借明于人而誉归于己,君子予之。

  上六:丰其屋,蔀其家,窥其户,阒其无人,三岁不觌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丰其屋”,天际翔也;“窥其户,阒其无人”,自藏也。

  上六翔于天际,自以为明之至也;而其暗则足以蔽其身而已,故曰“丰其屋,蔀其家”。九三自折其右肱而莫为之用,岂真无人哉!畏我而自藏也。“三岁不靓”,其自以为明者穷矣,故“凶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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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旅 卦 (第五十六)

  离上

  艮下

  “旅”:小亨,旅贞吉。

  《彖》曰:“旅,小亨”,柔得中乎,外而顺乎刚;止而丽乎明;是以“小亨,旅贞吉”也。旅之时义大矣哉!

  “旅”,六二、六五二阴据用事之地,而九三、九四、上九三阳寓于其间,所以为“旅”也。小者为主,而大者为旅。为主者以得中,而顺乎刚为亨,故曰“小亨”;为旅者以居贞,而不取为吉,故曰“旅贞吉”。“止而丽乎明”,则居贞而不取之谓也;“贞吉”者指三阳,非二阴为主者之事也,故特曰“旅贞吉”。
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火,“旅”,君子以明慎用刑,而不留狱。

  初六:旅琐琐,斯其所取灾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旅琐琐”,志穷灾也。

  “羁旅”之世,物无正主,近则相依。自六二至上九,皆阴阳相邻,而初独孑然处六二之下,其细已甚①,故曰“旅琐琐”也。斯,隶也;六二近于九三,三之所取也;初六穷而无依,隶于六二,役于九三。三“焚”二次,并以及初,故曰“斯其所取灾”也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已甚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以甚”,误。

  六二:旅即次,怀其资,得童仆,贞。

  《象》曰:“得童仆,贞”,终无尤也。

  六二,九三之所即以为次也。因三之资以隶初六,故曰“得童仆,贞”。初六虽四之应,而四为三所隔,终“无尤”之者也。

  九三:旅焚其次,丧其童仆,贞厉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旅焚其次”,亦以伤矣;以旅与下,其义丧也。

  “下”,初六也。六二,我之次也。而初隶于二,怀二而并有之,则初亦我之童仆矣。九三以刚居上,见得而忘义,焚二以取初,则一举而两失之矣。

  九四:旅于处,得其资斧,我心不快。

  《象》曰:“旅于处”,未得位也。“得其资斧”,心未快也。

  “资斧”,所以除荆棘、治次舍也。九四刚而失位,所乘者九三,有资斧而无地者也,故处而“心不快”。

  六五:射雉一矢,亡;终以誉命。

  《象》曰:“终以誉命”,上逮也。

  居二阳之间,可以德怀,不可以力取。如以一矢射两雉,理无兼获。得四则失上矣,若不志于取,亡矢而不射,则夫二阳者皆可以其功誉而爵命之,非独得四可以及上也。

  上九:鸟焚其巢,旅人先笑後号咷。丧牛于易,凶。

  《象》曰:以旅在上,其义焚也。“丧牛于易”,终莫之闻也。

  九三次于六二之上,上九“巢”于六五之上,皆以刚临柔。六二、六五皆无应,而在我下,其势必与我。上九、九三知其无应而必我与也,故易而取之。九三“焚其次”,上九“焚其巢”,其为不义一也。而三止于“贞厉”,上至于“号咷”之凶者,六五旅之主也。“离”之《象》曰:“畜牝牛,吉。”六五之谓牛矣,易五以丧牛,终莫之闻者,骄亢之罪也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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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巽 卦 (第五十七)

  巽上

  巽下

  “巽”: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。

  《彖》曰:重巽以申命。

  君子和而不同,以“巽”继“巽”,小人之道也。无施而可,故用于申命而已。

  刚“巽”乎中正而志行,柔皆顺乎刚,是以“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。”

  所以为“巽”者,初与四也。二五虽据用事之地,而权不在焉,故曰“刚‘巽’乎中正而志行”,言必用初与四而后得志也。权虽在初与四,而非用事之地,故曰:“柔皆顺乎刚,是以小亨,”言必顺二五而后亨也。“利有攸往”,为二、五用也;“利见大人”,见九五也。有其权而无其位,非九五之大人,孰能容之?

  《象》曰:随风,“巽”,君子以申命行事。

  “申”,重也;两风相因,是谓“随风”,申命之象也。古之为令者,必反覆申明之,然后事必行。

  初六:进退,利武人之贞。

  《象》曰:“进退”,志疑也;“利武人之贞”,志治也。

  初六有其权而无其位,九二、九三之所病,故疑而进退也。小人而权在焉,则《易》谓之武人;武人负其力而不贞于君,志乱也;及其治也,则以贞于其君为利。

  九二:巽在床下,用史、巫纷若,吉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纷若”之“吉”,得中也。

  九二以阳居阴,能下人者也。知权在初六,故“巽”于床下,下之而求用也。初六,武人也;方且进退,我则下之而求其用,故求者纷然,而用者不力。譬之用史、巫,将以求福于神,神之降福未可知,而史、巫先享其利也。故“吉”而后“无咎”。纷然而求人者,非吉之道也,其所以吉者,居得其中,用事之地也。

  九三:频巽,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“频巽”之“吝”,志穷也。

  九三以阳居阳,而非用事之地也。知权之在初六也,下之则心不服,制之则力不能,故频蹙以待之。“复”之六三不能止初九之为“复”也,故“频复”;“巽”之九三不能止初六之为“巽”也,故“频巽”。

  六四:悔亡,田获三品。

  《象》曰:“田获三品”,有功也。

  六四,有其权而无其位者,与初六均也,盖亦居可疑之地矣。而有九五以为之主,坦然以正待之,故“悔亡”。九五不求,而六四自求用,故其用也力。譬之于田:田者尽力以获禽,而利归于君。“一为乾豆,二为宾客,三为充者之庖。”君子不劳而“获三品”,其与史巫之功亦远矣。

  九五:贞吉,悔亡,无不利。无初有终。先庚三日,後庚三日,吉。

  《象》曰:九五之吉,位正中也。

  九五履中正之位,进不频蹙以忌四,退不过“巽”以下之,盖贞而已矣。此四所以心服而为之用也,是以“吉”且“悔亡”而“无不利”。“无不利”者,四与五皆利也。九五之德如此,故有“后庚”之终“吉”。

  上九:巽在床下,丧其资斧,贞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巽在床下”,上穷也;“丧其资斧”,正乎凶也。

  九二以阳居阴,上九处“巽”之极,故皆“巽”于床下。而上九阳亢于上,非能下人者也;九二之“巽”,将以用初六;而上九之“巽”,将以图六四也,有用斧之意焉,特以处于无位之地,故丧其斧也。以上下言之则“正”,以势言之则“凶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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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兑 卦 (第五十八)

  兑上

  兑下

  “兑”,亨,利贞。

  《彖》曰:“兑”,说也。刚中而柔外,说以利贞。是以顺乎天而应乎人。说以先民,民忘其劳;说以犯难,民忘其死;说之大,民劝矣哉!

  小惠不足以劝民。

  《象》曰:丽泽,“兑”;君子以朋友讲习。

  取其“乐而不流”者也。

  初九:和兑,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和兑”之“吉”,行未疑也。

  九二:孚兑,吉;悔亡。

  《象》曰:“孚兑”之吉,信志也。

  和而不同,谓之“和兑”;信于其类,谓之“孚兑”。六三小人,而初九、九二君子也;君子之说于小人,将以有所济,非以为利也。初九以远之,而无嫌至九二,则初九疑之矣,故必有以自信于初九者,而后“悔亡”。文予而实不予,所以信于初九也。

  六三:来兑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来兑”之“凶”,位不当也。

  九四:商兑,未宁;介疾,有喜。

  《象》曰:九四之“喜”,有庆也。

  九五,“兑”之主也;上有上六,下有六三,皆其疾也。《传》曰:“美疢不如恶石”。九四介于其间,以刚辅五,而议二阴者也,故曰:“商兑,未宁;介疾,有喜。”言疾去而后有喜也,疾去而后有喜,则《易》之所谓“庆”也。

   九五:孚于剥,有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孚于剥”,位正当也。

  上六:引兑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上六引兑”,未光也。

  六三、上六,皆“兑”之小人,以阴为质,以说为事者,均也。六三履非其位,而处于二阳之间,以求说为兑者,故曰“来兑”,言初与二不招而自来也,其心易知,其为害浅,故二阳皆“吉”,而六三“凶”。上六超然于外,不累于物,此小人之讬于无求以为“兑”者也,故曰“引兑”,言九五引之而后至也,其心难知,其为害深。故九五“孚于剥”,“剥”者,五阴而消一阳也。上六之害,何至于此?曰:九五以正当之位,而孚于难知之小人,其至于“剥”,岂足怪哉!虽然,其心盖不知而贤之,非说其小人之实也,使知其实,则去之矣。故有“厉”而不凶。然则上六之所以不光,何也?曰:难进者,君子之事也;使上六引而不兑,则其道光矣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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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涣 卦 (第五十九)

  巽上

  坎下

  “涣”:亨,王假有庙,利涉大川,利贞。

  《彖》曰:“涣,亨”,刚来而不穷,柔得位乎外而上同,“王假有庙”,王乃在中也;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有功也。

  世之方治也,如大川安流而就下;及其乱也,溃溢四出而不可止。水非乐为此,盖必有逆其性者,泛溢而不已。逆之者必哀,其性必复;水将自择其所安而归焉。古之善治者,未尝与民争;而听其自择,然后从而导之。“涣”之为言,天下流离涣散而不安其居,此宜经营四方之不暇。而其《彖》曰“王假有庙”;其《象》曰“先王以亨于帝立庙”,何也?曰:犯难而争民者,民之所疾也;处危而不偷者,众之所恃也。先王居涣散之中,安然不争,而自为长久之计;宗庙既立,亨帝之位定,而天下之心始有所系矣。“刚来而不穷者”,九二也;“柔得位乎外而上同”者,六四也。“涣”之得民,惟是二者,此所以“亨”也;然犹未免乎“涣”。“王假有庙”,谓五也;王至于有庙,而后可以涉大川,于是“涣”始有所归矣。有所归而后有川,有川而后可涉,“乘木”,乘舟也。舟之所行,川之所在也。

  

  《象》曰:风行水上,“涣”;先王以享于帝立庙。

  

  初六:用拯马壮,吉。

  《象》曰:初六之“吉”,顺也。

  九二在险中,得初六而安,故曰:“用拯马壮,吉。”“明夷”之六二,有马不以自乘,而以拯上六之伤;“涣”之初六,有马不以自乘,而以拯九二之险。故《象》皆以为“顺”,言其忠顺之至也。

  

  九二:涣奔其机,悔亡。

  《象》曰:“涣奔其机”,得原也。

  得初六而安,是谓“机”也①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机:《苏氏易传》均作“杌”,误。

  

  六三:涣其躬,无悔。

  《象》曰:“涣其躬”,志在外也。

  涣之世,民无常主。六三有应于上,志在外者也;而近于九二,二者必争焉,故“涣其躬”,无所适从,惟有道者是予而后安。

  

  六四:涣其群,元吉;涣有丘,匪夷所思。

  《象》曰:“涣其群,元吉”,光大也。

  上九之有六三者,以应也;九五之有六四、九二之有初六者,以近也;皆有以群之。“涣”而至于群,天下始有可收之渐。其德大者,其所群也大;其德小者,其所群也小。小者合于大,大者合于一,是谓“涣其群”也。近五而得位,则四之所群者最大也,因君以得民,有民以自封殖,是谓“丘”也;“夷”、平也,民之荡荡焉,未有所适从者也。彼方不知其所从,而我则为丘以聚之,岂“夷”者之所思哉?民之所思,思夫有德而争民者也。

  

  九五:涣汗,其大号;涣,王居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王居无咎”,正位也。

  “汗”,取其周浃而不反也。宗庙既立,亨帝之位定,而“大号”令出焉。其曰“涣,王居”,何也?《彖》曰:“王假有庙,王乃在中也。”涣然之中,不知其孰为臣、孰为主①;至于有庙,而天下始知王之所在矣,故曰“涣,王居”,言“涣”之中有王居矣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孰为臣、孰为主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孰为主、孰为臣。”

  

  上九:涣其血,去逖出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涣其血”,远害也。

  上九求六三,必与九二争而伤焉;“涣其血”,不争也;九二“刚来而不穷”,不可与争者也。虽不争而处争之地,犹未免也,故去而远出,然后无咎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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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节 卦 (第六十)

  坎上

  兑下

  “节”,亨。苦节,不可贞。

  《彖》曰:“节,亨”,刚柔分而刚得中。

  “刚柔分”者,“兑”下而“坎”上也;“刚得中”者,谓二、五也。此所以为“节,亨”也。

  “苦节,不可贞”,其道穷也。

  谓六三也。

  说以行险,当位以节,中正以通。

  谓九二也。“兑”施“节”于“坎”,故曰“说以行险”。

  天地节而四时成。节以制度,不伤财,不害民。
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水,“节”;君子以制数度、议德行。

  “数度”者,其政事也;“德行”者,其教化也;皆所以为民物之“节”也。

  初九:不出户庭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出户庭”,知通塞也。

  九二:不出门庭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出门庭,凶”;失时极也。

  “节”者,事之会也。君子见吉凶之几,发而中其会,谓之“节”。《诗?东方未明》,刺无节也。其诗曰:“不能晨夜,不夙则莫。”言无节者不识事之会,或失则早,或失则莫也。“泽上有水,节”,以泽节水者也。虚则纳之,满则流之,其权在泽。初九、九二、六三,“泽”也,节人者也;六四、九五、上六,水也;节于人者也。节之于初九则太早,节之于六三则太莫,故九二者,施节之时、当发之会也。水之始至,泽当塞而不当通;既至,当通而不当塞。故初九以“不出户庭”为“无咎”,言当塞也;九二以“不出门庭”为“凶”,言当通也。至是而不通,则失时而至于极,六三是也,是祸福之交、成败之决也。故孔子曰:“君不密,则失臣;臣不密,则失身。几事不密,则害成。”

  六三:不节若,则嗟若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节”之“嗟”,又谁咎也?

  咨嗟而节之,以为不可不节也。九二之节,节于未满。节之者乐见,节者甘焉。六三之节,节于既溢;节之者嗟,见节者苦焉。若节者人之所不能堪,而人终莫之咎者,知六三之不得巳也。嗟者,不得已之见于外者也。

  六四:安节,亨。

  《象》曰:“安节”之“亨”,承上道也。

  六四承节于九五,在其上不在其身,故六四安焉。

  九五:甘节,吉;往有尚。

  《象》曰:“甘节”之“吉”,居位中也。

  畜而至于极,然后节之,其节也必争。九二施节于不争之中,此九五之所乐也,故曰“甘节”。乐则流,甘则坏;故以往适上六,阴阳相配、甘苦相济为吉也。

  上六:苦节,贞凶;悔亡。

  《象》曰:“苦节贞凶”,其道穷也。

  《易》有“凶”而“无咎”者,“大过”之上六、“困”之九二是也;则未有“凶”而能“悔亡”者。亦如人之未有既死而病愈者也。上六“贞凶、悔亡”者,何也?“凶”者六三,“悔亡”者上六也。是以知“节”者在“坎”,而见“节”者之在“兑”也。六三施苦节于我,出于不得已则“无咎”,以是为正则凶矣,而我“悔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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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 孚 卦 (第六十一)

  巽上

  兑下

  “中孚”,豚鱼,吉。利涉大川,利贞。

  《彖》曰:“中孚”,柔在内而刚得中,说而“巽”,孚乃化邦也。

  “中孚”,信也。而谓之“中孚”者,如羽虫之孚,有诸中而后能化也。羽虫之孚也,必柔内而刚外,然则“颐”曷为不“中孚”也?曰:内无阳不生,故必柔内而刚外,且刚得中,然后为“中孚”也。刚得中则正,而一柔在内,则静而久,此羽虫之所以孚天之道也。君子法之,行之以“说”,辅之以“巽”,而民化矣。

  “豚鱼,吉”,信及豚鱼也。

  信之及民,容有伪;其及豚鱼,不容有伪也。至于豚鱼皆吉,则其信也至矣。

  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舟虚也。

  《易》至于“巽”在上而云“涉川”者,其言必及木。“益”之《彖》曰:“木道乃行。”“涣”之《彖》曰:“乘木有功。”“中孚”之《彖》曰“乘木舟虚”,以明此“巽”之功也。以“巽”行“兑”,乘天下之至顺而行于人之所说,必无心者也。“舟虚”者,无心之谓也。

  “中孚”以“利贞”,乃应乎天也。

  天道不容伪。
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风,“中孚”,君子以议狱缓死。

  化邦之时,不可以用刑。

  初九:虞,吉;有它不燕。

  《象》曰:“初九虞吉”,志未变也。

  “虞”,戒也,燕安也。六四,初九之应也;而近于五,为五所挛。所谓“它”也,六四不专于应,而有心于五,其色不安,此必变者也。初九及其未变,而戒之不轻往应,则远于争矣,故“吉”。

  九二:鹤鸣在阴,其子和之;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。

  《象》曰:“其子和之”,中心原也。

  此“中孚”也,而爻未有能“中孚”者也。“中孚”者必正而一、静而久,而初九、六四,六三、上九有应而相求,九五无应而求人者也,皆非所谓正而一、静而久者也。惟九二以刚履柔,伏于二阴之下,端欲无求而物自应焉,故曰:“鸣鹤在阴,其子和之。”鹤鸣而子和者,天也;未有能使之者也。“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”,有爵者,求我之辞也;彼求我、而我不求之之谓也。

  六三:得敌,或鼓或罢,或泣或歌。

  《象》曰:“或鼓或罢”,位不当也。

  六三履非其位,虽应在上九,而上九非下我者也。上不求三而三求之,求之必过五,五无应而寇我,故曰“得敌”也。得敌而躁,躁而失常,故“或鼓或罢,或泣或歌”也。

  六四:月几望,马匹亡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马匹亡”,绝类上也。

  初九以应而从我,九五以近而挛我,一阴而当二阳之求,盛之至也。故曰“月几望”。“月几望”者,非四之所任也,故必舍五而从初。如有二马而亡其一,然后“无咎”,类五也。四与五皆“巽”也,故得称“类”。

  九五:有孚,挛如;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挛如”,位正当也。

  “有孚”者,六四也。自五言之,则以得四为“无咎”,非应而求,从必挛而后固。特以其位当,是以“无咎”也。

  上九:翰音,登于天;贞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翰音登于天”,何可长也!

  “翰音”,飞且鸣者也。凡羽虫之飞且鸣者,其飞不长,雉鸡之类是也。处外而居上,非“中孚”之道;飞而求显、鸣而求信者也,故曰:“翰音,登于天”。九二在阴而子和,上九飞鸣而登天,其道盖相反也;惟不下从阴得阳之正,故曰“贞凶”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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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小 过 卦 (第六十二)

  震上

  艮下

  “小过”:亨,利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。

  《彖》曰:“小过”,小者过而亨也。

  阴自外入据用事之地,而囚阳于内,谓之“小过”。“小过”者,君弱而臣强之世也。“小者过而亨”,则大者失位而否矣。

  “过”以“利贞”,与时行也。

  《彖》之所谓“利贞”,则《象》之所谓过乎恭、俭与哀者,时当然也。

  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刚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

  “小过”者,臣强而专。小事,虽专之可也

  有“飞鸟”之象焉。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”,上逆而下顺也。

  “小过”有鸟之象。四阴据用事之地,其翼也;二阳囚于内,其腹背也;翼欲往,腹背不能止;翼欲止,腹背不能作也,故“飞鸟”之制在翼。鸟之飞也,上穷而忘返,其身远矣,而独遗其音;臣之僭也,必孤其君、远其民,使其君如飞鸟之上穷,使其民闻君之声不见其形也,而后得志。故曰: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,上逆而下顺也。”“小过”之世,其臣则逆,而其民顺,故“不宜上、宜下”。上则无民而主孤,下则近民而君强也。
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“小过”;君子以行过乎恭、丧过乎哀、用过乎俭。

  “小过”之君弱,是以臣子痛自贬以张君父也。

  初六:飞鸟以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飞鸟以凶”,不可如何也。

  

  六二:过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不及其君”,臣不可过也。

  卦合而言之,“小过”者,臣强之世也;爻别而观之,六五当强臣。六二以阴居阴,臣强而不僭者也。“大过”以夫妻为君臣,而“小过”寄之“祖”与“妣”者,“大过”君骄,故自君父言之;而“小过”臣强,故为臣子之辞,其义一也。曰:不幸而过其祖矣,而犹遇其妣;妣未有不助祖者也,不幸而不及其君矣,而犹遇其臣;臣未有不忠于其君者也,故“小过”之世,君弱而不能为政,臣得专之者,惟六二也。然而于祖曰“过”,于君曰“不及”者,以见臣之不可“过”其君也。

  九三: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

  《象》曰:“从或戕之”,“凶”如何也?

  九四: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

  《象》曰:“弗过遇之”,位不当也;“往厉必戒”,终不可长也。

  “小过”,阳失位而不中,故其君在三、四。三之所臣者,初与二也;四之所臣者,五与上也。《春秋》:臣弑其君,故曰“弑”。或曰“伐”。“弑”者,其所从来有渐,而“伐”者,一朝一夕之故也。六二,强臣也,而未之过;九三刚而不中,莫能容也,故曰:“弗过防之,从或伐之,凶。”言六二弗过,而九三疑之,故或从而伐其君。谓之“伐”者,以明二本无意于逆,咎在三也。九四以阳居阴,可谓“无咎”矣,然而失位自卑,臣虽弗过,我则开之。“遇”,逢也。臣未僭而逢其恶,故曰:“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”言九四失位,而往从五,危而非正,不可长也。

  六五: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;公弋,取彼在穴。

  《象》曰:“密云不雨”,已上也。

  “已上”者,其势不可复下之辞也。六五之权,足以为密云,而终不为雨,次于西郊而不行。岂真不能哉?其谋深也。强臣之欲为变也,忧在内,是故见利而不为,见益而不取,緼畜以自厚①,持满而不发者,凡皆以遂其深谋也。当是时也,必有穴其间而为之用者,故戒之曰:“公弋,取彼在穴。”君子之居此,苟无意于为盗,莫若取其在穴者,以自明于天下,而天下信之矣。

  【校注】

  ① 緼畜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蕴畜”。

  上六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;是谓灾眚。

  《象》曰:“弗遇过之”,已亢也。

  至于是,则“亢”而不可复返也,故曰“弗遇过之”,言君虽不逢其恶,而臣自僭也。“离”,遭也;君失其政而臣得之,其所从来远矣。而忧患集于我,非我失政而遭其凶者,天祸也。故曰:“飞鸟离之,凶;是谓灾眚。”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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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既 济 卦 (第六十三)

  坎上

  离下

  “既济”,亨小,利贞。初吉,终乱。

  《彖》曰:“既济,亨小”者,亨也。

  凡阴阳各安其所,则静而不用。将发其用,必有以蕴之者。水在火上,火欲炎而不达,此火之所以致其怒也。阴皆乘阳,阳欲进而不遂,此阳之所以奋其力也。火致其怒,虽险必达;阳奋其力,虽难必遂:此所以为“既济”也。故曰:“既济,亨小者,亨也。”言小者皆在上而亨,大者皆在下而否也。

  “利贞”,刚柔正而位当也。

  “坎”上而“离”下,刚柔正也;阴皆居阴,阳皆居阳,位当也。“刚柔正而位当”,则小者不可复进,以贞为利也。

  “初吉”,柔得中也;“终”止则“乱”,其道穷也。

  柔皆乘刚,非正也;以“济”则可,“既济”,则当变而反其正,以此终焉。止而不变,则乱矣。

  《象》曰:水在火上,“既济”;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。

  “既济”者,难平而安乐之世也,忧患常生于此。

  初九:曳其轮,濡其尾,无咎。

  《象》曰:“曳其轮”,义“无咎”也。

  “济”者,皆自内适外,故“既济”、“未济”皆以初为尾,以上为首。“曳”者,欲行而未进之象也。初九方行于险,未毕济者也,故“无咎”。

  六二:妇丧其茀,勿逐,七日得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七日得”,以中道也。

  安乐之世,人不思乱,而小人开之。开之有端,必始于争;争则动,动则无所不至。君子居之以至静,受之以广大,虽有好乱乐祸之人欲开其端,而人莫之予,盖未尝不旋踵而败也。“既济”爻爻皆有应,六二、六四居二阳之间,在可疑之地,寇之所谋;而六二居中,九五之配也,或者欲间之,故窃其“茀”。“茀”者,妇之蔽也;妇丧其茀,其夫必怒而求之,求未必得,而妇先见疑。近其妇者,先见诘,怨怒并生,而忧患之至不可以胜防矣。故凡窃吾茀者,利在于吾之逐之也,吾恬而不逐,上下晏然,非盗者各安其位,而盗者败矣。故曰:“勿逐,七日得。”

  九三: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;小人勿用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三年克之”,惫也。

  “未济”,方其未出于难也。上下一心,譬如胡越同舟而遇风,虽厉民以犯难可也。及其“既济”,已出于难,则上之用其民也,易以致怨;而下之为其上用也,易以致疑。故“未济”之九四,“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”;而“既济”之九三,以是为“惫”也。“未济”之主在六五,而九四为之臣,有震主之威者也,其威不用之于主,而用之于“伐鬼方”,虽三年之久,未见其克,不克也而犹赏之以大国者,以难未平也。若出于难,则臣必用其威于主,而主亦疑其臣矣。“既济”之九三,以九五为主,臣主皆强,故曰“高宗伐鬼方”,以见三之为五用也。虽以高宗之贤,三年而后克之者,“既济”之世,民安于无事而不可用也。“未济”之赏以大国也,岂尝问其君子小人哉?有功斯国之矣;而“既济”则“小人勿用”,盖已疑其臣矣。

  六四:繻有衣袽,终日戒。

  《象》曰:“终日戒”,有所疑也。

  “繻”,当作“濡”。“衣袽”,所以备舟隙也。四居二阳之间而不相得,故备且戒如是也。卦以“济”为事,故取于舟。

  九五: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实受其福。

  《象》曰:“东邻杀牛”,不如西邻之时也;“实受其福”,吉大来也。

  “东”、“西”者,彼、我之辞也。祭未有水杀牛者,而云“杀牛”,不如禴祭,何也?曰:禴祭,时祭也。国之常事而杀牛者,非时;特杀而祭,以求福者也。小人以为禴祭常事,不足以致福,故以非时杀牛而求之,而不知时祭之福,不求而大来也。人之情,在难则厌事;而无难之世,常不能安有其福。故圣人以为“既济”之主,在于守常安法而已,求功名于法度之外,则《易》之所谓杀牛也。

  上六:濡其首,厉。

  《象》曰:“濡其首,厉”,何可久也?

  “既济”之上六,毕济之时也。而以阴居之,未免于危也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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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未 济 卦 (第六十四)

  离上

  坎下

  “未济”:亨;小狐汔济,濡其尾;无攸利。

  《彖》曰:“未济,亨”,柔得中也。

  谓六五也。

  “小狐汔济”,未出中也。“濡其尾,无攸利”,不续终也。

  “未济”阳皆乘阴,上下之分定,未可以有为也。“汔”,涸也。“坎”在“离”上,则水溢而火怒于下,必进之象也;是以虽溢而可以“济”。“坎”在“离”下,则水涸而火安于上,不进之象也,是以虽涸而不可以“济”。君子见其远者、大者,小人见其小者、近者,初六、六三,小人也;见水之涸,以为可济也,是谓“小狐汔济”。而九二君子也,以为不可“曳其轮”而不进,则“小狐”安能独济哉!是谓“未出中也”。二阴轻进,而九二不予,是以六三“征凶”。初六“濡其尾”,虽九二亦病矣,故“无攸利”。见易而轻犯之,遇难而退,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,故曰“不续终也”。

  虽不当位,刚柔应也。

  《易》二、三、四、五皆失位,惟“未济”与“归妹”也。故皆“无攸利”,而“归妹”又“征凶”者,刚柔不应也。

  《象》曰:火在水上,“未济”;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
  上下方安其位,而不乐于进取,则君子慎静其身,而辨物居方,以待其会。

  初六:濡其尾,吝。

  《象》曰:“濡其尾”,亦不知极也。

  水火相射,极乃致用。故“济”必待其极,“汔济”,非其极也。

  九二:曳其轮,贞吉。

  《象》曰:九二“贞吉”,中以行正也。

  外若不行,中以行正也。

  六三:未济,征凶,利涉大川。

  《象》曰:“未济征凶”,位不当也。

  “未济”非不济也,有所待之辞也。盖将畜其全力,一用之于大难。大难既平,而小者随之矣,故曰:“利涉大川”。六三见水之涸,幸其易济而骤用之,后有大川,则其用废矣,故曰“征凶”。见涸而济者,初与三均也;初“吝”而已,三至于“凶”,位不当也。

  九四: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。

  《象》曰:“贞吉悔亡志行也。

  九四有震主之威,苟不用于“鬼方”,则无所行其志矣,震主者悔也。贞于主而用于敌,所以“悔亡”也。

  六五:贞吉,无悔。君子之光,有孚;吉。
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之光”,其晖“吉”也。

  光出于形之表,而不以力用。君子之广大者也,下有九二,其应也;旁有九四、上九,其邻也。险难未平,三者皆刚,莫能相用,将求用于我之不暇,非谋我者也。故六五信是三者,则三者为之尽力,而我无为,此“贞吉,无悔,君子之光”也。

   上九:有孚于饮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。

  《象》曰:“饮酒”濡首,亦不知节也。

  “节”,事之会也。“是”,是时也。至于是而不济,终不济也。故“未济”之可以济者惟是也。险难未平,六五信我,将以用我也;我则饮酒而已,何也?将安以待其会也,故“无咎”。上九之谓首,“濡其首”者,可济之时也;若不赴其节,饮酒于可济之时,则信我者失是时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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